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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帶有知名動漫形象的商品不能隨意銷售

福州新聞網3月20日訊動畫片《熊出沒》熱播, 帶有該劇動漫形象的玩具、文具等產品熱銷, 然而不少產品並未經過授權, 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就已先後受理59件原告深圳華強數字動漫有限公司起訴超市、個體戶侵犯著作權案件。

據介紹, 該類案件基本案情為, 原告華強動漫是美術作品《熊大》《熊二》《光頭強》的著作權人, 作品均獲得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 原告發現被告銷售帶有上述版權作品的書包、玩具等商品, 遂向公證處申請對購買涉嫌侵權產品的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以固定證據。 經比對, 涉案商品上均使用了與原告上述作品相同的作品形象,

部分商品上有多個作品形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 不論是否發表,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未經原告許可, 亦未向其支付費用, 銷售帶有涉案版權作品的商品, 且未能說明合法來源, 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被告的侵權獲利, 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綜合考慮原告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權行為性質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情節,

酌定被告的賠償數額。

案例點睛:

一些知名動漫形象深受廣大觀眾喜歡, 具有極大的商業價值。 有的銷售者認為自己並非侵權產品的生產商, 原告起訴自己, 只需停止銷售即可, 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 帶有知名動漫形象的商品是不能隨意銷售的。 銷售者需把好進貨審核關, 一是從正規廠家進貨, 並保留買賣合同、購貨發票等憑證, 確保出現權利爭議時能提供商品合法來源;二是審核生產商對產品相關著作權是否獲得授權。 無法查即時應當選擇不予銷售, 否則將面臨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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