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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無小事 金壇法院判決物業費按質論價

業主因為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拒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又因為部分業主不交物業費而降低服務品質, 從而導致物業管理工作進入“閉環”。 近日, 金壇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物業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對物業服務“按質論價”, 平衡了物業服務與業主權益間的“杠杆”。

今年1月5日, 金壇一家物業公司向金壇法院起訴, 稱業主劉某拖欠了2014年至2016年共3年的物業費1812元。 物業通過上門催要、張貼告示等方式多次催要, 劉某均置之不理。 而劉某辯稱, 物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品質的服務, 社區環境髒亂差、基礎設施損毀無人維護、保安年齡大不能正常履行職責。

因樓頂排水問題導致劉某家多處被雨水浸泡, 他曾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 但一直沒有解決。

金壇法院審理後查明, 雖然劉某拖欠了物業費, 但是他所在的社區確實存在業主在公共區域支鍋燒飯、衛生無人管理、綠化帶任由業主種菜等情況。

法院認為, 物業公司應當按約為社區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 業主也應在享受服務後, 履行給付物業費的義務。 根據劉某提交的證據, 物業公司的服務存在不足之處, 因此要求劉某按約繳納足額物業費顯然不妥。 依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費用與服務水準相適應的原則, 應對服務存在瑕疵的物業費進行酌減,

最終判決劉某按照70%的標準交納物業費, 也就是支付1268元。

法官提醒, 業主往往以物業公司服務品質不到位提出抗辯, 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 誰舉證”的原則, 業主應對服務品質不到位的事實進行舉證。 業主平時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 對物業本應上門解決卻一直未處理的問題, 一定要記得拍照、錄影取證, 產生糾紛時可以用法律武器捍衛合法權益。 同時, 繳納物業費也是業主的義務, 個別業主不繳納物業費, 不僅損害整個管理秩序, 也會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吳同品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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