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為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拒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又因為部分業主不交物業費而降低服務品質, 從而導致物業管理工作進入“閉環”。 近日, 金壇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物業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對物業服務“按質論價”, 平衡了物業服務與業主權益間的“杠杆”。
今年1月5日, 金壇一家物業公司向金壇法院起訴, 稱業主劉某拖欠了2014年至2016年共3年的物業費1812元。 物業通過上門催要、張貼告示等方式多次催要, 劉某均置之不理。 而劉某辯稱, 物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品質的服務, 社區環境髒亂差、基礎設施損毀無人維護、保安年齡大不能正常履行職責。
金壇法院審理後查明, 雖然劉某拖欠了物業費, 但是他所在的社區確實存在業主在公共區域支鍋燒飯、衛生無人管理、綠化帶任由業主種菜等情況。
法院認為, 物業公司應當按約為社區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 業主也應在享受服務後, 履行給付物業費的義務。 根據劉某提交的證據, 物業公司的服務存在不足之處, 因此要求劉某按約繳納足額物業費顯然不妥。 依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費用與服務水準相適應的原則, 應對服務存在瑕疵的物業費進行酌減,
法官提醒, 業主往往以物業公司服務品質不到位提出抗辯, 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 誰舉證”的原則, 業主應對服務品質不到位的事實進行舉證。 業主平時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 對物業本應上門解決卻一直未處理的問題, 一定要記得拍照、錄影取證, 產生糾紛時可以用法律武器捍衛合法權益。 同時, 繳納物業費也是業主的義務, 個別業主不繳納物業費, 不僅損害整個管理秩序, 也會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吳同品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