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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進養老院有了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入住前有15天“反悔期”

近日, 省民政廳和省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浙江省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服務合同》)出臺, 對全省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的內容作出明確要求。

此前, 省內養老機構參考使用的是2009年由浙江省老年服務業協會起草制定, 省民政廳轉發的《養老機構入住協議》(以下簡稱《入住協議》)。 與《入住協定》相比, 《服務合同》裡增添了不少新內容, 責任認定也更清晰明確。

例如, 《服務合同》裡提到, 入住養老機構前, 住養老人需提供兩個月內、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 養老機構進行初步評估, 並且, 入住的前15天為試住期。 費用與正式入住一致, 試住期間, 雙方皆可無條件解除合同。 在初步評估基礎上, 結合試住期住養老人的生活起居情況, 養老機構還要出具《試住期間評估表》, 經過兩次評估, 才確定護理等級並正式入住。

另外, 住養老人參加老年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意外後, 養老機構方應協助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 同時, 機構自身也要參加養老機構綜合保險。 對比之前的《入住協議》提到的“老人應參加團體人身意外險並自付保費”, 惠老政策有了進一步提升, 服務也更人性化。

享有權利的同時, 住養老人也要履行義務。 如“住養老人、監護人應如實向機構提供休養員的基本情況, 並對隱瞞引起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住養人或監護人不按約定時間繳納費用, 除儘快補足所拖欠的費用外, 按每日萬分之六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浙江省養老服務業協會秘書長詹傳東:

相隔8年, 不論是政策層面, 還是社會大環境、養老行業, 都發生了很大變化, 養老機構也出現了公辦民營、醫養結合等多種多樣的形式和內容。

通過制定《服務合同》, 提升養老機構的內部管理規範性和自覺性, 最終目標就是為全省樂齡族提供溫暖服務, 提升其晚年生活品質。

杭州市社會福利中心副主任趙胡明:

此次《服務合同》的將省內各種各樣的解決問題的經驗, 固化成文字, 可供各類養老機構學習借鑒。

當然, 作為直接面對住養老人和家屬的養老服務提供者, 工作中碰到的問題會更繁雜, 還面臨著取證難等問題, 這也提醒從業者要從多元化的視角、法律化的思維來化解難題。

接下來我們將參考借鑒《服務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對本單位的入住協定進行修改完善。

據瞭解, 《服務合同》為示範文本, 非強制性使用, 各養老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減或變更相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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