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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是嚇你!在朋友圈轉發這類資訊最高要罰100萬!

沒事就翻看朋友圈的你肯定經常見到這句話——“請幫我轉發一下這條消息!”不過小編要告訴你, 以後再有這樣的事兒, 心裡一定要有戒心,

面子啥的都拋一邊吧!因為你的隨便一轉, 可能會犯法!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發佈提醒:根據新實施的《廣告法》, “朋友圈轉發廣告, 要負法律責任。 ”

下面是@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的員警蜀黍提供的案例:

搶3毛錢紅包幫轉廣告, 結果是三無產品

“她說是看到我轉發的廣告才購買的面膜,

要我承擔責任。 ”林女士說, 最後她只好自掏腰包買禮物安撫這位好友, 這起因為朋友圈發廣告引發的賠償糾紛才算平息。

自媒體發廣告同樣承擔法律責任

新《廣告法》中明確規定, 自然人在自媒體發佈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以, 不要以為《廣告法》離我們很遠, 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連帶法律責任那麼簡單。 作為普通人, 也會成為連帶責任者, 幫忙轉發廣告要“三思”。

轉發虛假廣告最高罰100萬

按照新廣告法規定, 發佈虛假廣告, 欺騙、誤導消費者, 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 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先行賠償。 如果發佈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資訊, 那因其廣告購買產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佈者索賠。

具體到轉發廣告的人來說, 如果轉發的廣告是虛假廣告,

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 轉發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廣告發佈者如果發佈了虛假廣告,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罰款,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 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不收費用, 也要承擔責任

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 “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 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 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 如果轉發者並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 説明他人發佈廣告資訊, 又是否屬於廣告呢?新廣告法已經刪除了舊廣告法中關於涉及“費用”的前提, 因此, 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 都不影響其所發佈的資訊是屬於廣告的性質。

朋友圈常見六大廣告

1.“演唱會門票免費送”:

凡加某微信號, 即可得到價值1080元正品手錶, 配禮盒, 支持驗貨, 每天限量200個。

3.朋友圈拍賣:將一件商品拍幾張圖片, 發佈在朋友圈。 請好友出價競拍, 到約定的拍賣時間截止, 價高者得。

4.“曬鈔票求代理”:

5.“我家的XXX已經賣瘋了”:部分 “微商”在朋友圈曬出大量出貨圖片,並且自稱“已經賣斷貨”“賣瘋了”“就剩一個了”等等。

6.曬試吃試用:一些“微商”在朋友圈發佈自己拍攝的 “試吃試用小視頻”,並自己評價。

價高者得。

4.“曬鈔票求代理”:

5.“我家的XXX已經賣瘋了”:部分 “微商”在朋友圈曬出大量出貨圖片,並且自稱“已經賣斷貨”“賣瘋了”“就剩一個了”等等。

6.曬試吃試用:一些“微商”在朋友圈發佈自己拍攝的 “試吃試用小視頻”,並自己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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