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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英趣談丨椰子鞋和辛普森案有什麼聯繫?

他們之間的聯繫就是椰子鞋是侃爺跟阿迪聯名設計的, 侃爺他老丈人是辛普森殺妻案被告辛普森的辯護律師, 也是其多年好友。

哎哎哎, 別走啊

再聽我掰扯掰扯

這可是一件大案子啊!

這都來源於...

小編今早點開一則新聞

說一女子的椰子鞋拿到洗衣店去洗

還特地交代老闆說這鞋子比較貴, 要小心洗

老闆心想, 嗨, 這鞋有我這兩百雙鞋貴嘛?

洗完後也就大意放在門口晾曬

這好死不死, 小偷還就偷了這雙鞋

一報警

嗨, 它還真比我這兩白雙鞋貴

趕緊給老闆還回去吧!

然後, 自然從侃爺就想到了卡戴珊

#好吧其實想到的是萌萌的西北妹#

金·卡戴珊的父親羅伯特·卡戴珊

是前美國O.J.夢之隊大名鼎鼎的律師

曾參與了辛普森殺妻案的辯護

辛普森的律師團隊非常出色

雖然案件表面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辛普森就是殺人者

可是他的律師團隊卻從更精明的地方出發

尤其在對員警的身上...

#後面再詳細說他們精明在哪#

O.J.即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

辛普森原是美式橄欖球運動員

被譽為橄欖球職業比賽史上的最佳跑鋒

辛普森出生在三藩市,他的母親是醫院管理員,父親是一名廚師和銀行託管。

在小的時候,辛普森患有軟骨病,5歲前,他的腿上都戴著矯形器。

大學期間,他參加了很多橄欖球比賽,並獲得了非常好的成績。

1968年,他踏上了職業橄欖球賽場。

辛普森成名之後,漸漸“外黑內白”,為了擺脫身為黑人“桎梏”,他熱衷於躋身富有的白人圈子,他身邊的朋友幾乎大部分都是白人,還改掉了一口黑人口音。

退役後,辛普森成為了體育評論員,還出演過不少電影作品,成為影視當紅演員。

1985年他與白人妮可·布朗(Nicole Brown)一見鍾情,與自己的黑人老婆離婚,和妮可結了婚。

1994年6月12日,深夜,妮可與侍應生郎·高曼被人殺害於妮可的家門前,兩人渾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斷喉嚨而死。死亡時間是晚上十點多。

案發後淩晨,四名警探來到辛普森家裡,在門外發現其白色汽車染有血跡,車道上也發現血跡。

按鈴無人回應,其中一個偵探福爾曼,在後園找到一隻染有血跡的手套。兩隻沾血皮手套,一隻落在案發現場,一隻在辛普森家院子。

手套上的血,被證明就是辛普森的:

在案發現場發現的手套

案件主要證人是當時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圖,他作供說客房牆外有像地震一樣的響聲。

此外一個被電話預約的接辛普森去機場的司機說:十時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門鈴無人回應,接近十一點時,發現一高大黑人(與辛普森相似)匆匆從街外跑回屋,再按門鈴後辛普森回應了,出來說他睡著了,然後坐車到機場去芝加哥。

如此多的證據通通指向辛普森,並且他還沒有不在場的證明。

明明警方掌握了如山鐵證,but,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辛普森無罪獲釋。

一個就是當時負責辦案和入屋搜查證據的主要員警證人是偵探福爾曼,

他被辯護律師指控為種族歧視者。

他在法庭答問時聲稱自己在過去幾十年沒有用過黑鬼這個歧視黑人的字眼,但是後來辯護律師出乎意料地找到一盒錄影帶,證明他在一個短時期內用過數十次黑人的字眼。

這嚴重地摧毀了福爾曼證詞的可信性。辯護律師還進一步指控除了他之外,警察局另外有人為了種族偏見,故意栽贓嫁禍辛普森,假造證據。

其次,在審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辛普森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結果,辛普森在眾目睽睽下竟然無法戴上手套。

顯然手套太小了。雖然控訴律師找到辛普森穿戴類似同一手套的照片,並且有專家作證說手套濺染血液後會收縮,但是辯護律師也請專家佐證說不會如此收縮。

最後,控訴律師指出辛普森多年來暴力虐妻(有報警記錄),加上血跡和染血手套鐵證如山,力勸陪審團絕對不要讓辛普森逍遙法外。

而辯護律師則強力攻擊控方證據的漏洞,特別針對被告手穿不進血手套,同時攻擊證人是種族歧視者以打擊證據的可信度,強調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要求陪審團判決無罪。

《美國犯罪故事》第一季講述的就是該案件 ▼

當年,之所以是稱為世紀審判,因為有1.5億的美國民眾看了這次直播:

據當年的報導,洛杉磯更是出動數千名員警,以防止庭審宣判之後的暴動。

而結局,就是由絕大多數黑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分析了113位證人的1105份證詞後,審判辛普森無罪釋放。

辛普森

民間反應則呈現兩極化。

黑人們聽聞之後的反應:

與此同時白人們的反應:

本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有人評價這是程式正義與結果正義的衝突下程式正義的勝利。

正如知乎用戶@Stalemate所說的:

一切最終都會歸結到判斷一個案子所需要的證據力,越大的罪名需要的證據力就越高。從犯罪學的角度上答案非常明顯,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上,他們否決了證據/證明了證據存疑,使得這個案子確實又不能按照犯罪學證據來判。

人類是感性的,但是法律是絕對理性的。 這就是法治社會的必要性。

如果不是辛普森,真正的兇手會是誰?

13年後,在2008年同樣是10月3日,辛普森的綁架、武裝搶劫等12項項指控全部成立,12月5日,61歲的辛普森終於因綁架、武裝搶劫等罪名被美國內華達州克拉克縣地方法院法官判處33年監禁,9年後可以假釋。

O.J.即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

辛普森原是美式橄欖球運動員

被譽為橄欖球職業比賽史上的最佳跑鋒

辛普森出生在三藩市,他的母親是醫院管理員,父親是一名廚師和銀行託管。

在小的時候,辛普森患有軟骨病,5歲前,他的腿上都戴著矯形器。

大學期間,他參加了很多橄欖球比賽,並獲得了非常好的成績。

1968年,他踏上了職業橄欖球賽場。

辛普森成名之後,漸漸“外黑內白”,為了擺脫身為黑人“桎梏”,他熱衷於躋身富有的白人圈子,他身邊的朋友幾乎大部分都是白人,還改掉了一口黑人口音。

退役後,辛普森成為了體育評論員,還出演過不少電影作品,成為影視當紅演員。

1985年他與白人妮可·布朗(Nicole Brown)一見鍾情,與自己的黑人老婆離婚,和妮可結了婚。

1994年6月12日,深夜,妮可與侍應生郎·高曼被人殺害於妮可的家門前,兩人渾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斷喉嚨而死。死亡時間是晚上十點多。

案發後淩晨,四名警探來到辛普森家裡,在門外發現其白色汽車染有血跡,車道上也發現血跡。

按鈴無人回應,其中一個偵探福爾曼,在後園找到一隻染有血跡的手套。兩隻沾血皮手套,一隻落在案發現場,一隻在辛普森家院子。

手套上的血,被證明就是辛普森的:

在案發現場發現的手套

案件主要證人是當時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圖,他作供說客房牆外有像地震一樣的響聲。

此外一個被電話預約的接辛普森去機場的司機說:十時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門鈴無人回應,接近十一點時,發現一高大黑人(與辛普森相似)匆匆從街外跑回屋,再按門鈴後辛普森回應了,出來說他睡著了,然後坐車到機場去芝加哥。

如此多的證據通通指向辛普森,並且他還沒有不在場的證明。

明明警方掌握了如山鐵證,but,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辛普森無罪獲釋。

一個就是當時負責辦案和入屋搜查證據的主要員警證人是偵探福爾曼,

他被辯護律師指控為種族歧視者。

他在法庭答問時聲稱自己在過去幾十年沒有用過黑鬼這個歧視黑人的字眼,但是後來辯護律師出乎意料地找到一盒錄影帶,證明他在一個短時期內用過數十次黑人的字眼。

這嚴重地摧毀了福爾曼證詞的可信性。辯護律師還進一步指控除了他之外,警察局另外有人為了種族偏見,故意栽贓嫁禍辛普森,假造證據。

其次,在審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辛普森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結果,辛普森在眾目睽睽下竟然無法戴上手套。

顯然手套太小了。雖然控訴律師找到辛普森穿戴類似同一手套的照片,並且有專家作證說手套濺染血液後會收縮,但是辯護律師也請專家佐證說不會如此收縮。

最後,控訴律師指出辛普森多年來暴力虐妻(有報警記錄),加上血跡和染血手套鐵證如山,力勸陪審團絕對不要讓辛普森逍遙法外。

而辯護律師則強力攻擊控方證據的漏洞,特別針對被告手穿不進血手套,同時攻擊證人是種族歧視者以打擊證據的可信度,強調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要求陪審團判決無罪。

《美國犯罪故事》第一季講述的就是該案件 ▼

當年,之所以是稱為世紀審判,因為有1.5億的美國民眾看了這次直播:

據當年的報導,洛杉磯更是出動數千名員警,以防止庭審宣判之後的暴動。

而結局,就是由絕大多數黑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分析了113位證人的1105份證詞後,審判辛普森無罪釋放。

辛普森

民間反應則呈現兩極化。

黑人們聽聞之後的反應:

與此同時白人們的反應:

本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有人評價這是程式正義與結果正義的衝突下程式正義的勝利。

正如知乎用戶@Stalemate所說的:

一切最終都會歸結到判斷一個案子所需要的證據力,越大的罪名需要的證據力就越高。從犯罪學的角度上答案非常明顯,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上,他們否決了證據/證明了證據存疑,使得這個案子確實又不能按照犯罪學證據來判。

人類是感性的,但是法律是絕對理性的。 這就是法治社會的必要性。

如果不是辛普森,真正的兇手會是誰?

13年後,在2008年同樣是10月3日,辛普森的綁架、武裝搶劫等12項項指控全部成立,12月5日,61歲的辛普森終於因綁架、武裝搶劫等罪名被美國內華達州克拉克縣地方法院法官判處33年監禁,9年後可以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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