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住建局原局長被判7年半 冀東水泥涉案

6月2日, 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公佈李春芳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豐潤區原住建局長李春芳非法收受49人給予的財物, 共計受賄810萬元, 其中2次收受冀東水泥汽運公司負責人孫某給予的6萬元。 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 並處罰款50萬元。

判決書顯示, 被告人李春芳, 男, 1960年4月8日出生於唐山市豐潤區, 漢族, 大專文化, 原系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唐山市豐潤區。 2016年8月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於唐山市廉政中心, 同年9月6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4日被執行逮捕。

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春芳於2007年4月至2010年5月擔任唐山市豐潤區交通局局長、2010年5月至2016年3月擔任唐山市豐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期間, 其利用職務之便, 在房產開發領域、專案工程施工領域、綠化亮化工程等領域,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郝某1等49人的現金、美金等財物, 共計折合人民幣8106461元。

在房產開發領域, 李春芳利用職務之便, 收受郝某1等18人的財物, 價值共計2261550元。 在綠化亮化工程等領域, 李春芳利用職務之便, 收受冀東水泥孫某等6人給予的財物, 共計104萬元。 其中, 2008年10月, 李春芳收受豐潤建築安裝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馮某2給予的現金5萬元。

2008年中秋節期間、2009年中秋節期間, 李春芳分2次收受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行銷分公司副總經理兼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汽運公司負責人孫某2給予的現金共計6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春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 被告人李春芳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