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充當食用鹽 假冒銷售數罪並罰

四川新聞網自貢3月20日訊2015年, 林某、張某某共謀生產經營假冒食用鹽牟取利潤。 二人商定由張某某負責前期出資、購買生產假冒食用鹽的機器設備和包裝袋, 林某負責購進原料鹽、尋找生產場地及日常經營管理和銷售。 2016年1月, 林某租賃生產車間和倉庫的場地。 同期, 張某某赴廣東購買包裝設備和假冒“久大綠色生態井鹽995食鹽用加碘”綠色包裝袋、“久大綠色食品食用鹽”黃色包裝袋, 二種包裝袋共計30萬個。 2016年2月2日, 張某某購進的20萬個假冒“久大”牌食用鹽包裝袋被自貢市公安局貢井分局在林一(化名)家中查獲,

另外的10萬個包裝袋用於生產銷售。 2016年3月, 林某雇傭徐某某、羅某某等人作為生產工人、林二(化名)作為拉貨司機, 開始生產經營假冒“久大”牌食用鹽。

期間, 熊某某明知林某生產假冒食用鹽, 仍以重慶栓柱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 從久大公司以480元/噸(含包裝物、運費)的價格購進飼料添加劑氯化鈉, 再以720元/噸、750元/噸不等的價格出售給林某共計75噸, 從中賺取差價。

林某將生產的假冒“久大”牌食用鹽出售給陳某, 非法經營數額3萬餘元;出售給熊某某, 非法經營數額2萬餘元。 張某某銷售假冒“久大”牌食用鹽, 非法經營數額3.12萬元。

2016年6月16日, 公安機關在自貢市大安區陳某的庫房內將陳某及庫存的假冒“久大”牌食用鹽當場擋獲。 2016年7月22日,

公安機關在林某位於自流井區榮邊鎮大山村五組的生產廠房內, 查獲飼料添加劑氯化鈉20.32噸、打包機、微電腦包裝機、原料袋、包裝箱、鹽袋捲筒等物品。 經國家輕工業井礦鹽品質監督檢測中心檢測, 根據GB/T23880-2009標準檢驗, 查獲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樣品品質指標符合標準規定。 根據GB5461-2000和GB26878-2011標準檢驗, 該樣品品質指標不符合加碘食用鹽標準規定。 經四川永安鐳射製品有限責任公司鑒別, 查獲的包裝袋為仿製2012版加碘鹽防偽標識;經久大公司以及包裝袋生產企業四川欣華盛包裝印務有限公司、四川自貢市天衣包裝有限責任有限公司對包裝袋外觀認定, 查獲的包裝袋為假冒產品。 經核實, 四川久大鹽業(集團)公司對其在食用鹽產品包裝上的注冊商標僅在久大集團公司下屬的分、子公司之間授權使用,
並未向久大鹽業集團公司以外的任何企業和個人授權使用。

大安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之規定, 被告人林某、張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四川久大制鹽有限責任公司的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相同的商標,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假冒注冊商標生產食用鹽,

而為其提供生產、製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 其行為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據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判決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緩刑二年, 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張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5000元;本案扣押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20.32噸予以沒收。 (大安法院供稿)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