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水上漂流橡皮艇翻船 受傷遊客狀告經營公司索賠17萬

昆明資訊港·都市時報 記者林舒佳 乘著橡皮艇, 從蜿蜒的河道中順流而下, 這就是許多遊客喜歡的漂流項目。 2016年5月, 遊客肖女士參與體驗了一次水上漂流專案, 不料半道上肖女士乘坐的橡皮艇突然翻船, 導致肖女士落水受傷。 事後, 肖女士將經營該水上漂流項目的某旅遊投資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等費用。

2016年5月2日, 肖女士到昆明周邊遊玩, 在參加一家旅遊投資公司經營的水上漂流項目中, 橡皮艇發生翻船事故, 肖女士落水受傷, 隨後肖女士被救起並送往醫院, 經診斷為右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

鑒定為九級傷殘。 因賠償問題始終協商未果, 肖女士狀告了該旅遊投資公司, 索賠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7萬餘元。

法庭上, 旅遊投資公司認為, 他們已經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不應賠償;而且在出事後, 該公司已經為肖女士墊付醫療費及營養費、交通費等2萬餘元。 至於她受傷的原因, 雙方的說法也不同。 旅遊公司提出, 肖女士受傷是因第三人違反規定跳船, 導致船體失穩翻船, 致使肖女士落水受傷, 肖女士應找第三人賠償。 肖女士則認為, 橡皮艇翻船是由於旅遊公司的漂流水道設計有缺陷, 她與第三人同時落水, 不存在第三人跳水的情況。 但是, 雙方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其觀點。

西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

肖女士在參與該有償服務專案後, 即與旅遊公司建立了合同關係, 旅遊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旅遊公司雖然在肖女士上船前為肖女士提供了防護設備, 做了基本的安全知識講解, 但從其所提交的照片上可看出, 設於漂流水道上的標語所列內容為“禁止跳水”等, 與避免該項目存在危險性關聯性不大, 未起到警示作用。 且旅遊公司並未舉證證實其對肖女士進行過風險提示告知, 也未能舉證證實該事故系肖女士的故意行為所致, 所以, 旅遊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至於第三人行為導致事故的說法, 旅遊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實。

同時法院還認為, 水上漂流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肖女士作為成年人,

在參加時應對存在的風險有一定的預見, 因此肖女士對發生事故受傷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據此, 西山區法院一審判決, 旅遊公司在本案中負主要責任, 承擔肖女士70%的經濟損失, 即9萬餘元;肖女士自行承擔30%的經濟損失。

法官:出了事記得報警, 報警材料也是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以該案為例, 肖女士翻船受傷的原因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究竟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還是第三人所致, 雙方說法不一, 但都沒有提交相應證據證實自己觀點。 那麼該如何證明呢?

西山區法院王新華法官建議:發生人身損害時, 可以及時聯繫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先請他們出面解決。 同時, 如果爭議比較大, 可以報警救助, 報警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以證明人身損害發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等, 同時, 還可以使用手機拍照、錄小視頻取證, 記錄現場情況。

同時, 建議保存好事發當天的消費票據, 比如門票、發票等。 另外, 保存好就醫時醫院出具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醫療費用單據。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