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資訊港·都市時報 記者林舒佳 乘著橡皮艇, 從蜿蜒的河道中順流而下, 這就是許多遊客喜歡的漂流項目。 2016年5月, 遊客肖女士參與體驗了一次水上漂流專案, 不料半道上肖女士乘坐的橡皮艇突然翻船, 導致肖女士落水受傷。 事後, 肖女士將經營該水上漂流項目的某旅遊投資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等費用。
2016年5月2日, 肖女士到昆明周邊遊玩, 在參加一家旅遊投資公司經營的水上漂流項目中, 橡皮艇發生翻船事故, 肖女士落水受傷, 隨後肖女士被救起並送往醫院, 經診斷為右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
法庭上, 旅遊投資公司認為, 他們已經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不應賠償;而且在出事後, 該公司已經為肖女士墊付醫療費及營養費、交通費等2萬餘元。 至於她受傷的原因, 雙方的說法也不同。 旅遊公司提出, 肖女士受傷是因第三人違反規定跳船, 導致船體失穩翻船, 致使肖女士落水受傷, 肖女士應找第三人賠償。 肖女士則認為, 橡皮艇翻船是由於旅遊公司的漂流水道設計有缺陷, 她與第三人同時落水, 不存在第三人跳水的情況。 但是, 雙方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其觀點。
西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
同時法院還認為, 水上漂流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肖女士作為成年人,
法官:出了事記得報警, 報警材料也是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以該案為例, 肖女士翻船受傷的原因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西山區法院王新華法官建議:發生人身損害時, 可以及時聯繫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先請他們出面解決。 同時, 如果爭議比較大, 可以報警救助, 報警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以證明人身損害發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等, 同時, 還可以使用手機拍照、錄小視頻取證, 記錄現場情況。
同時, 建議保存好事發當天的消費票據, 比如門票、發票等。 另外, 保存好就醫時醫院出具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醫療費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