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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安置、自主擇業還是退休?︱軍轉直通車 ⑤

軍齡30年, 符合退休條件。 是計畫安置、自主擇業還是退休?糾結中……

沒有哪種安置方式是完美的, 計畫安置和自主擇業主要是“體制內”和“體制外”生活的區別, 自主擇業和退休主要是服役年限和級別帶來的差別。 下面, 我們在政策層面作一分析比較, 供戰友們參考。

一、結算經費

計畫分配結算經費=計畫分配轉業費(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

自主擇業結算經費=自主擇業轉業費(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自主擇業補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

退休幹部補助經費=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

二、工資待遇

計畫分配: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的公務員工資標準確定。

自主擇業:發放退役金, 去世或者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下月起停發。

月退役金={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房租補貼}*{80%+增發%}+軍齡工資+自主擇業生活補貼

軍齡滿20年, 發給本人原工資的80%;軍齡18、19年分別按78%、79%計發;軍齡在20年以上, 從第21年起, 每增加一年軍齡, 增發1%;立功和艱苦地區服役按等級、年限分別增發5%、10%、15%, 最高不超過100%, 低於安置地黨政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 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每年定期增加退役金基數為正團70元。

退休:發放退休金。

月退休金={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85%+增發%}+軍齡工資+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

軍齡(工齡)在20年以下的, 發給本人原工資的85%;軍齡在20年以上, 從第21年起, 每增加一年軍齡, 增發本人原工資的1%,最高不超過100%。 每年定期增資基數為正團70元。

另外, 退休幹部有些由管理部門掌握使用的經費:福利費、公雜費、差旅費、機動費、政工費、衛生費等,

還享受諸如交通費140元/月、防暑降溫費240元/年、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年等補助費。

三、醫療保障

計畫分配: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社會保險待遇。

自主擇業: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 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 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 其在部隊繳納年限視同地方的連續繳納年限。

退休: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 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 醫療費個人承擔超過2000元的實行二次報銷、由財政按90%比例予以補助。

四、服務管理

計畫分配:由接收單位負責相關服務管理和保障。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 其管理服務工作由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機構承擔, 沒有管理服務機構的地區的由同級軍轉辦直接承擔;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退休:地方民政部門根據安置管理工作實際, 設置、調整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 即地方政府幹休所負責具體服務管理工作。

五、就業經商

計畫分配:按國家和所在企業相關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安置地政府提供政策諮詢、組織就業培訓、向用人單位推薦, 納入人才市場。 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 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創辦企業安置自主擇業幹部占企業60%以上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視情提供低息貸款。

退休:不得經商辦企業。

六、出國定居

計畫分配:按國家和所在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經批准因私出國(境)1年以上的, 從第13個月起每年應向安置地軍轉部門提供本人生存證明書, 繼續支付退役金;在國外定居的, 其境外醫療費自理, 住房補貼停發;死亡的, 軍轉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

退休:出國(境)一般不超過6個月, 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在國外定居的, 每半年應向安置地民政部門提供本人生存證明書, 繼續支付退休金;死亡的, 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

七、撫恤喪葬

計畫分配:按國家和所在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一次性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撫恤金標準為,被批准為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

退休:撫恤金標準為,被批准為烈士的,本人生前80個月的工資;因公死亡的,本人生前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本人生前20個月的工資;符合規定的按比例增發撫恤金、特別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工資。發給6個月的遺屬補助和定期生活補助費。

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

七、撫恤喪葬

計畫分配:按國家和所在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一次性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撫恤金標準為,被批准為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

退休:撫恤金標準為,被批准為烈士的,本人生前80個月的工資;因公死亡的,本人生前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本人生前20個月的工資;符合規定的按比例增發撫恤金、特別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工資。發給6個月的遺屬補助和定期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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