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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友唆使而殺害他人,唆使者該當何罪?

案例導入:甲欲開槍打死乙, 看到乙站在前方30米處, 實際上是丙。 甲誤將丙當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案例中甲誤將丙當作乙而打死屬於甲對打擊物件的認識錯誤, 從法律角度來看此定義,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和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同一犯罪內的構成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 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範圍。

如甲欲開槍打死乙, 誤將丙當作乙而打死。 甲主觀認識的事實(殺死乙)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殺死丙)不一致, 這個錯誤發生在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的範圍內, 屬於具體的錯誤。 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 而且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 也即這種錯誤跨越了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犯罪構成。 如甲欲開槍打死乙, 沒有瞄準, 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貴花瓶, 甲主觀認識的事實(殺死乙)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毀壞財物)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 此屬於抽象的認識錯誤。

對於因物件認識錯誤而殺害他人依此所應承擔的責任, 我國學術界存在兩種觀點, 一是具體符合說, 認為行為人主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的相一致時, 才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案例導入中, 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法定符合說, 認為行為人主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同一個犯罪構成內是一致的,

就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案例中甲想殺人, 實際上也殺死了人, 所以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因此無論從哪種觀點看, 甲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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