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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義簽合同觸犯刑法

楊某在湖城經營一家公司。 上月底的一天, 他接到一個陌生人打來的電話。 電話中, 這位元給楊某打來電話的人說楊某騙了他的錢, 要求楊某趕緊還錢, 否則就向法院起訴楊某。

一頭霧水的楊某經過一番調查, 才知道是自己一位生意上的朋友冒用他的名字, 偽造了楊某公司的公章, 和他人簽訂了虛假的買賣合同, 騙了對方100多萬元。

“遇到這樣的事情我該怎麼辦?”情急之下, 楊某向法律幫幫團的律師求助諮詢。

律師解讀

浙江東方綠洲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 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 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楊某對此毫不知情且拒絕追認, 則該合同對楊某不發生合同效力, 楊某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楊某因此造成了損失, 可以要求冒用人賠償。

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 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中, 第一種情形即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同時, 楊某朋友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280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並處罰金。 ”的規定。

鑒於楊某的這位朋友通過偽造他人公司公章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 且騙取的金額已經超過100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 符合公安機關立案的標準。 建議楊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同時及時將被冒用簽訂合同及公章被偽造一事發函告知相對方, 即與楊某朋友簽訂合同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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