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在湖城經營一家公司。 上月底的一天, 他接到一個陌生人打來的電話。 電話中, 這位元給楊某打來電話的人說楊某騙了他的錢, 要求楊某趕緊還錢, 否則就向法院起訴楊某。
一頭霧水的楊某經過一番調查, 才知道是自己一位生意上的朋友冒用他的名字, 偽造了楊某公司的公章, 和他人簽訂了虛假的買賣合同, 騙了對方100多萬元。
“遇到這樣的事情我該怎麼辦?”情急之下, 楊某向法律幫幫團的律師求助諮詢。
律師解讀
浙江東方綠洲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楊某對此毫不知情且拒絕追認, 則該合同對楊某不發生合同效力, 楊某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楊某因此造成了損失, 可以要求冒用人賠償。
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 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鑒於楊某的這位朋友通過偽造他人公司公章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 且騙取的金額已經超過100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 符合公安機關立案的標準。 建議楊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