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庫房發現過期食品的定性之爭

4月28日, 盱眙縣桂五鎮街道市場監管局桂五分局在某大型餐飲企業檢查中發現, 該企業廚房操作間旁的二級庫房內有2個批次過期的預包裝食品、1個批次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經查, 該企業設有食品庫房、二級庫房。 食品庫房有門禁, 有專人管理, 有領用程式, 有進出庫記錄。 二級庫房位於操作間旁, 無門禁, 無專人管理, 自由取用, 無使用記錄。 上述食品因進貨量小, 購進後由食品庫房管理人員登記入帳後, 直接進入操作間旁的二級庫房, 由廚師自由使用。 調查中發現:上述過期食品購進時未過期, 無證據證實該企業在過期後使用上述食品。

上述無標籤的食品購進後使用1瓶。

本案能查清的事實是, 該企業二級庫房中發現過期食品, 該食品是從合法管道購進的, 購進時食品在保質期內, 已經使用了一部分, 但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該企業將過期食品直接或者經過進一步加工後提供給消費者, 不能將該企業的行為定性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二級庫房中有過期食品, 說明該企業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不強,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沒有落實, 沒有定期對庫存食品進行檢查, 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關於過期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

定期檢查庫存食品, 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檢查中, 在其廚房操作間旁的二級庫房內發現2個批次的過期食品, 因無證據證實其使用過期食品, 應按未定期檢查庫存食品, 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定性,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 給予警告。

關於無標籤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該局檢查中, 在其二級庫房內發現1個批次的無標籤食品, 同時有證據證實該企業在經營中使用了上述食品。 應按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定性,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 為同一個違法行為, 觸犯了不同法條, 構成想像競合, 應擇一重罪論處, 即按經營無標籤食品定性, 處以罰款。 過期食品與無標籤食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為並列的關係。 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不同的法益, 為不同的違法行為, 構成實質的數罪, 應分別處罰, 合併執行。 最終, 對該企業處以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