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婚宴現場孩子被砸身亡 該誰擔責

本報記者徐俊勇

記者關注

一名未成年孩子在婚事上玩電動壓面機被砸不幸身亡, 事主家與孩子的父母應該怎樣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協商無果後最終起訴至法院。 近日, 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

原告付軍訴稱, 2016年8月8日, 他的親戚付鵬出嫁女兒, 父母帶著兒子付明明給其幫忙。 中午12時左右, 付明明被付鵬租用的電動壓面機砸傷, 經慶陽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住院期間, 花去醫療費等費用共計1.7萬元。 事發後, 經公安部門調解, 付鵬墊付了賠償款2萬元, 但就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

現訴請法院判令被告付鵬賠償因付明明死亡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8.5萬元的70%, 即12.9萬元。

被告付鵬辯稱:他出嫁女兒擺設宴席, 租用王某的電動壓面機屬實。 當天, 電動壓面機由總管分配給他人具體操作。 到了中午12時以後, 付明明玩弄電動壓面機時, 把壓面機搬倒壓在了自己身上。 事發後, 孩子不幸傷亡。 他的心情也很難受。 在救治孩子的過程中, 他全力以赴, 並自願墊付2萬元。 現在付軍提出訴訟, 要求他再賠償12.9萬元, 這一請求與他沒有法律方面的責任關係, 他堅決反對, 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付軍的訴訟請求。

【審判】

經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 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 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即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行為人的過錯;行為的違法性。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 付鵬租賃王某的電動壓面機, 將其安裝在院子內的南牆根下使用。 付鵬作為設備的承租人, 應當意識到婚慶宴席當天, 參加人員眾多, 且有小孩在院內玩耍, 應當加強安全防範措施, 盡到安全防範義務。 但付鵬在安裝設備時, 未對電動壓面機設備採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致使付明明在玩耍時被傾倒的電動壓面機砸傷致死。 付鵬的行為存在過錯, 應當對付明明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 事故發生當天, 付軍父母作為付明明的實際監護人, 未盡到監護義務,
致使付明明發生意外, 付軍的父母亦存在過錯, 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於付軍要求被告承擔各項經濟損失的數額, 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計算, 共計18.4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作出被告付鵬負擔9.2萬元的判決。 (文中人名系化名)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