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徐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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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未成年孩子在婚事上玩電動壓面機被砸不幸身亡, 事主家與孩子的父母應該怎樣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協商無果後最終起訴至法院。 近日, 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
原告付軍訴稱, 2016年8月8日, 他的親戚付鵬出嫁女兒, 父母帶著兒子付明明給其幫忙。 中午12時左右, 付明明被付鵬租用的電動壓面機砸傷, 經慶陽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住院期間, 花去醫療費等費用共計1.7萬元。 事發後, 經公安部門調解, 付鵬墊付了賠償款2萬元, 但就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
被告付鵬辯稱:他出嫁女兒擺設宴席, 租用王某的電動壓面機屬實。 當天, 電動壓面機由總管分配給他人具體操作。 到了中午12時以後, 付明明玩弄電動壓面機時, 把壓面機搬倒壓在了自己身上。 事發後, 孩子不幸傷亡。 他的心情也很難受。 在救治孩子的過程中, 他全力以赴, 並自願墊付2萬元。 現在付軍提出訴訟, 要求他再賠償12.9萬元, 這一請求與他沒有法律方面的責任關係, 他堅決反對, 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付軍的訴訟請求。
【審判】
經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 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 必須具備四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