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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萬賠償金誰來管?母親祖父母互不放心 關工委代為監管

父親去世後留下了8歲的幼子明明, 以及近百萬的死亡賠償金。 圍繞這筆錢, 孩子的生母和爺爺奶奶起了矛盾, 雙方都想監管這筆錢,

但彼此又均對對方的監管不服。 矛盾無法化解, 不得不訴至法院。

近日, 瀘州納溪區法院江寧法庭就遇到了這樣的棘手事。 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 江寧法庭積極探索, 將明明的財產監管權轉移到了協力廠商, 由明明所在的納溪區棉花坡鎮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代行監管職責。

具體司法實踐中, 通過協力廠商監管未成年人財產, 這具有創設性意義。 而這一能動司法背後, 則與2015年以來, 該基層法院在家事審判上面進行的一系列改革互為呼應……

父親去世 留下95萬賠償金

直到現在, 明明仍無法完全明白, 圍繞在自己身上所發生的一系列事情。 明明的父親張龍, 是一名幕牆維護工, 長期需要高空作業。 不幸的是, 在一次作業中,

張龍不幸墜亡, 留下了8歲的明明。 有點特殊的是, 明明的家庭關係相對複雜。 事發時, 明明和父母一起生活, 但父母並沒有辦理結婚手續。 另外, 母親劉英此前還有婚史, 並留下了三個孩子。 明明爺爺張發明、奶奶李素珍則長期和另外一個兒子一起生活。 相關證據顯示, 在這之前, 張龍和其父母關係很一般。

張龍去世後, 在爭取賠償金上, 劉英, 張發明、李素珍暫時結成了同盟。 95萬元賠償款是一個協商後的結果, 沒有經過司法程式。 根據當初的賠償協定, 95萬元賠償款一次性轉入到了張發明的帳戶。 此後, 張發明又轉了20萬到明明母親劉英的帳戶。 另外, 處理張龍後事, 還花了10萬元。 明明則繼續和母親一起生活。

分割難題 彼此缺乏信任

最先對賠償金不放心的, 是明明的母親。 今年3月, 劉英以明明名義將張發明、李素珍訴至納溪區法院, 請求對餘下賠償金進行分割。

在劉英看來, 這種擔憂不無道理。 張發明、李素珍育有兩子, 張龍為次子。 張龍和哥哥素來不和, 生前和哥哥及父母幾乎就已斷絕來往。 張龍去世後, 張發明、李素珍火速開始在農村蓋房。 這使得劉英擔憂, 賠償款可能很快就會被明明爺爺、奶奶揮霍一空。

同樣, 對於劉英, 張發明、李素珍也有看法。 在和張龍同居前, 劉英已和他人育有3名子女。 辦完張龍後事後, 劉英帶著明明, 和之前所生的大兒子一起共同生活, 家庭關係複雜, 家庭負擔也很重。 張發明擔心, 將賠償金分割給明明後, 實際掌控人仍然是劉英,

“萬一對方將款項用於其他家庭成員的開支上, 怎麼辦?”

“從理論上講, 95萬元既包括了張龍的死亡賠償金, 也包括了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近親屬精神撫慰金等一系列專案。 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可以各歸所有, 但死亡賠償金只能參照《繼承法》按照與死者生前生活的緊密程度等因素進行分割, 但由於此前的賠償案並未經過司法程式, 各個款項金額並不明確, 是一筆糊塗賬, 精准分割存在困難, 再加上雙方互不信任, 有點棘手。 ”承辦法官周文婧說。

在受理了該財產分割請求後, 法院當即對張發明的帳戶進行了保全, 此時, 帳戶內已只剩下30余萬元。

協力廠商介入 關工委代為監管

根據現行法律,

劉英雖沒有和張龍辦理結婚手續, 但作為明明生母, 其法定代理人身份不容質疑。 由她履行監護人職責, 對明明財產進行監管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但在具體處理過程中, 周文婧思考得更多, “目前情況來看, 由明明母親履行監管職責, 確實存在危及明明利益的可能性。 一旦處理不當, 則可能引發次生矛盾。 ”

最終, 引入協力廠商機構代為監管的設想, 在法官腦海中逐漸成型。 在周文婧努力下, 明明所在的納溪區棉花坡鎮關工委願意介入。 最終, 在法庭主持下, 該財產分割請求之訴最終以調解結案。 在法庭主持下, 張發明、李素珍決定再支付30萬給明明, 並同意該筆款項由該鎮關工委參與監管。

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 全程參與處置此事的棉花坡鎮關工委常務副主任蔣吉權表示:“從關心、保護未成年人這個角度,我們責無旁貸。但由於是第一次遇到,確實沒有經驗。為此,我們還專門請示了黨委、政府,並和法院、銀行進行多次溝通。既要考慮合法性,也要在可操行上進行全面把握。”

目前,納溪方面的這一模式為,以明明名義將30萬以定期的方式存入銀行。所有支出,需經關工委審核把關並出具證明後,銀行才會放款。整個監管將一直持續至明明年滿18周歲。而對於分割後的剩餘賠償款,部分屬於張發明、李素珍應得的贍養費和參照《繼承法》該得的死亡賠償金。而對於其此前轉給劉英的20萬,則作為明明18歲前的生活、學習用費。對此,各方均表示認可。

法院:

司法需要體現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利益保護優先等理念

周文婧表示,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只明確了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利益時的處理情況,“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法院可以依據相關單位申請,撤銷被監護人資格。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這種規定均是一種形成不良後果後的事後補救。現實生活中,往往還存在當未成年人基於分割死亡賠償金、繼承、接受贈與等事由獲得大額財產時,若此時的監護人因種種原因已不適合作為財產監管人情況時,在制度設計上如何未雨綢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值得思考。”

另外,本案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在於,經過法院努力,各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調解結案。假設法定代理人的母親堅持要求明明的財產履行監護,法院能否根據實際情況,徑行裁判由協力廠商介入?對此,周文婧表示,目前相關法律規則當中確實尋找不到依據,“但司法確實需要體現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利益保護優先等理念。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當前立法上的某種不足。在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上,從立法角度看,這一塊仍有探索空間。”

新聞縱深

一個基層法院的家事審判探索

從2016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家事審判改革大幕。在未來兩年時間裡,全國法院系統將進行為期兩年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試點工作。

而早在2015年,作為基層法院的納溪區法院就已先行一步,“我們的江寧法庭,目前是瀘州市唯一一個專業家事審判法庭。全區所有家事案件均會彙集至江寧法庭,由專業的家事法官作出裁決。目前我們一年的家事案件在500件左右。”江甯法庭庭長彭仲芳介紹。

即使以明明請求分割財產案觀察,已體現出了和以往的家事審判諸多不同之處。在相關證據把握上,和以前法院依職權調查不同,在這個案件中,出現了家事調查員身影,“以前都是由主審法官依職權自己去調查。這使得一些法官在調查過程中可能就會出現傾向性認識。法官依職權作出家事調查令後,家事調查員持家事調查令進行調查,並最終向法庭出示調查報告,一方面使得家事法官能夠籍此瞭解到更多案情,同時也更為中立,在形成自由心證時更客觀。另外,也可以把家事法官從繁雜的日常事務中解脫出來。”彭仲芳說。

目前,江寧法庭的家事調查員除法庭的書記員外,同時還廣泛引入社會力量,特別是人數更多,力量更為強大的家事調解員。這當中甚至包括了當地西南醫科大學等高校心理學、社會學等專家、學者力量。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張柄堯(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編輯敬玲燕

全程參與處置此事的棉花坡鎮關工委常務副主任蔣吉權表示:“從關心、保護未成年人這個角度,我們責無旁貸。但由於是第一次遇到,確實沒有經驗。為此,我們還專門請示了黨委、政府,並和法院、銀行進行多次溝通。既要考慮合法性,也要在可操行上進行全面把握。”

目前,納溪方面的這一模式為,以明明名義將30萬以定期的方式存入銀行。所有支出,需經關工委審核把關並出具證明後,銀行才會放款。整個監管將一直持續至明明年滿18周歲。而對於分割後的剩餘賠償款,部分屬於張發明、李素珍應得的贍養費和參照《繼承法》該得的死亡賠償金。而對於其此前轉給劉英的20萬,則作為明明18歲前的生活、學習用費。對此,各方均表示認可。

法院:

司法需要體現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利益保護優先等理念

周文婧表示,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只明確了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利益時的處理情況,“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法院可以依據相關單位申請,撤銷被監護人資格。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這種規定均是一種形成不良後果後的事後補救。現實生活中,往往還存在當未成年人基於分割死亡賠償金、繼承、接受贈與等事由獲得大額財產時,若此時的監護人因種種原因已不適合作為財產監管人情況時,在制度設計上如何未雨綢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值得思考。”

另外,本案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在於,經過法院努力,各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調解結案。假設法定代理人的母親堅持要求明明的財產履行監護,法院能否根據實際情況,徑行裁判由協力廠商介入?對此,周文婧表示,目前相關法律規則當中確實尋找不到依據,“但司法確實需要體現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利益保護優先等理念。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當前立法上的某種不足。在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上,從立法角度看,這一塊仍有探索空間。”

新聞縱深

一個基層法院的家事審判探索

從2016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家事審判改革大幕。在未來兩年時間裡,全國法院系統將進行為期兩年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試點工作。

而早在2015年,作為基層法院的納溪區法院就已先行一步,“我們的江寧法庭,目前是瀘州市唯一一個專業家事審判法庭。全區所有家事案件均會彙集至江寧法庭,由專業的家事法官作出裁決。目前我們一年的家事案件在500件左右。”江甯法庭庭長彭仲芳介紹。

即使以明明請求分割財產案觀察,已體現出了和以往的家事審判諸多不同之處。在相關證據把握上,和以前法院依職權調查不同,在這個案件中,出現了家事調查員身影,“以前都是由主審法官依職權自己去調查。這使得一些法官在調查過程中可能就會出現傾向性認識。法官依職權作出家事調查令後,家事調查員持家事調查令進行調查,並最終向法庭出示調查報告,一方面使得家事法官能夠籍此瞭解到更多案情,同時也更為中立,在形成自由心證時更客觀。另外,也可以把家事法官從繁雜的日常事務中解脫出來。”彭仲芳說。

目前,江寧法庭的家事調查員除法庭的書記員外,同時還廣泛引入社會力量,特別是人數更多,力量更為強大的家事調解員。這當中甚至包括了當地西南醫科大學等高校心理學、社會學等專家、學者力量。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張柄堯(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編輯敬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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