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萊蕪3月20日訊據魯中晨刊報導, 我市某村村民王某(化名)常年經營蔬菜冷藏工作, 2016年1月, 王某經人介紹將自行收購的蔬菜轉讓給李某(化名), 因蔬菜未到出售時機, 雙方就簽訂了代為保管合同, 約定李某將受讓蔬菜交于王某保管, 通風、上下架、出入庫等都由王某負責, 如果出現損失, 由王某承擔全部責任, 保管期為3個月。 但是一個月之後, 李某帶收購商來收購蔬菜時發現蔬菜出現腐爛, 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爭執, 多次協商未果, 李某無奈之下尋求律師幫助。
接到委託後, 山東魯中宏正律所高龍國律師與李某詳細瞭解了案件情況並到工商部門依法調取了王某經營的公司的工商登記資訊,
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 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方提出以下觀點, 首先蔬菜系王某自行收購並轉讓給李某, 如果蔬菜收購時便存在缺陷, 那麼王某在轉讓時沒有明確告知風險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