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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年 “人身安全保護令”遭遇舉證難

湖北日報訊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一周年。

作為我國第一部反家暴法, 被認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護身符。 但它實施一年來, 武漢市法院僅發出8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遭遇舉證難、認定難困境。 法律人士建議, 降低“保護令”取證標準, 各部門單位要加強配合, 支援社會工作機構開展反家暴活動。

“保護令”核發率偏低

去年3月1日, 《反家庭暴力法》開始實施。 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家暴的範疇, 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 除家庭成員, 同居、監護、扶養、寄養等關係, 也被納入家暴犯罪適用範圍。

其中還規定, 家暴不但可以構成提出離婚訴訟的合法依據, 受害者還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 一種民事強制措施。 它是法院為保護家暴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據瞭解, 從實施至今年2月28日, 全國法院發出498份裁判文書涉及“人身安全保護令”, 其中, 昆明法院發出7份、寧波法院發出15份、佛山法院發出8份……無論是從全國來看, 還是從地方來看, “保護令”核發率普遍偏低。

武漢市法院共作出的8份裁判文書涉及“人身安全保護令”, 其中, 青山區法院發放5份, 居武漢市法院之首。 該院民一庭副庭長胡勝說, 他們發出的“保護令”, 均未收到強制執行申請,

當事人也均未離婚。 “保護令”發揮了一定的震懾作用。

舉證難, 認定難

“人身安全保護令”核發率偏低, 有申請門檻偏高、受害人維權能力弱、“保護令”的知曉率不高等多方面原因。

胡勝介紹, 很多家暴受害者不知如何維權, 不少當事人以為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依附婚姻案件, 以為發了“保護令”就必須離婚, 導致不敢申請。

湖北元本律師事務所楊洋律師說, 很多家暴受害者“羞于啟齒”, 同時, 也存在舉證難、認定難等問題。 比如家庭成員間輕微“對抗”, 或者說極為輕微的肢體接觸, 在沒有造成傷害後果的情況下, 算不算家暴?在缺乏明顯證據支撐的情況下, 即便真被“家暴”了, 被害者可能仍然面臨“查無實據”的尷尬。

另外, 遭遇家暴的受害人, 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種單靠法院一家執行的效果也有限。

適當降低“保護令”取證門檻

胡勝介紹, 青山區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時, 同時向當事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依據協助執行單位職能的不同, 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具體事項。

破解舉證難, 法院開始嘗試降低“保護令”取證門檻, 如報警記錄、看病記載等, 可作為申請“保護令”的證據等;只要舉出的證據可證明家暴存在的可能性即可;適當採信未成年子女證言;引入專家證人;對原告舉證滿足“讓正常理智的人相信”的證明標準, 等等。

針對受害人難以啟齒的尷尬, 楊洋建議, 政府部門應支持社會工作機構開展反家暴活動,

包括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 通過舉辦反家暴知識講座, 引導受害人陳述其遭受家暴的情況, 從而説明其收集證據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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