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明目張膽的違法, 老闆膽子真是夠大的!
工人醫生馬醫師,
百年老中醫, 專治老闆吹牛皮, 指標又治本!
病情簡介萬萬沒想到,
前幾天, 接到深圳的一位小李(化名)爆料, 說自己進了一個小黑廠, 沒有簽勞動合同, 每個月上班26天10小時, 工資固定只有2000。 26天10小時以外的時間才算加班, 也沒有加班費, 只是說可以調休, 但事實上也是沒法調休的。
原來, 小李進的是一個模具廠, 一開始說工資每個月2500, 後來老闆告訴他, 公司實行學徒制, 學徒的工資是每個月2000, 以後學到手藝了工資就會很高。 小李信以為真, 就簽了學徒協議。
做了幾個月之後, 小李覺得自己被騙了, 每天加班累的要死, 技術又沒學到, 工資卻很低。
於是, 小李便想著辭職, 討回自己應得的工資。
病情分析學徒制具有很強的欺騙性, 老闆給工人畫了一個美好的大餅, 學好技術不愁沒有高工資。 可實際上, 技術可沒那麼好學, 且不說師傅是否會真心誠意的教技術, 以教技術為幌子的要求工人各種無償幹活兒則是少不了, 勞動法律更是被他們徹底忽視。
一些工友為了美好的未來,
在本案中, 老闆的病情相當嚴重, 各種違法行為集於一身!他或許錯誤的以為自己根本不受法律約束呢,
首先, 老闆想用師傅和學徒的關係來代替勞資關係, 違法!
關於學徒工, 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裡都沒有涉及, 這是老闆能鑽漏洞的很重要的原因。 不過, 2011年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卻有明確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 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 發生的勞動爭議, 參照本條例執行。
可見, 發生勞動爭議時, 學徒和師傅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勞動關係, 更何況本案中, 學徒和師傅不過是工廠雇傭工人作為技術工人幫手的幌子而已。
就算在2011年之前, 學徒工也並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帶。 1996年《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規定:
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 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可見, 當時的學徒期是和試用期並列的, 都屬於勞動合同期限內。 因此, 老闆和小李簽訂的學徒協定, 並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另外,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公司應當支付小李雙倍工資。
其次,26天10小時工作制,這是一夜回到解放前嗎?
馬醫師我也是漲見識了,竟然有公司敢理直氣壯的執行26天10小時工作制,真不知道老闆參考的是哪個朝代的法律!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則表述更清楚,該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再次,該公司的工資標準遠遠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嚴重違法!
工作26天10小時,工人只能拿到2000塊錢!這比五天八小時的深圳最低工資標準還低!
深圳的最低工資標準是:5天8小時一個月2130(2017年6月開始實施,之前的標準是2030元)。
如按照勞動法和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26天10小時(假如有4個週末)的工資應該這麼計算:
平時上班工資:2130÷21.75÷8=12.24元/小時
平時加班工資:12.24×1.5=18.36元/小時
週末加班工資:12.24×2=24.48元/小時
工作26天10小時的工資是:(12.24×8+18.36×2)×22+24.48×8×4=3745.44元
每月3745元的工資,竟然被公司克扣到只有2000元,幾乎被扣掉了一半。
老闆的心真不是一般的黑!
治療方法對於違法如此嚴重的老闆,馬醫師我不得不說:不好好治治真是對不起人民群眾!
不過,治起來其實也是相當的容易的!
先搜集好各種證據。一是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工衣、廠牌、學徒協議、罰款單、工資單等,二是證明工資收入的證據,工資條、銀行流水記錄等,除此之外,還可以用和老闆管理人員的對話錄音、照片、工友的證言證詞等作為證據。
和公司協商。指出公司的違法行為,要求按照勞動法結算工資。協商前做好充分的準備,比如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的違法行為和證據,自己能拿到多少錢等。
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違法如此嚴重的公司,只要證據足夠充分,勝訴是必然的。
治療依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本條例執行。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公司應當支付小李雙倍工資。
其次,26天10小時工作制,這是一夜回到解放前嗎?
馬醫師我也是漲見識了,竟然有公司敢理直氣壯的執行26天10小時工作制,真不知道老闆參考的是哪個朝代的法律!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則表述更清楚,該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再次,該公司的工資標準遠遠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嚴重違法!
工作26天10小時,工人只能拿到2000塊錢!這比五天八小時的深圳最低工資標準還低!
深圳的最低工資標準是:5天8小時一個月2130(2017年6月開始實施,之前的標準是2030元)。
如按照勞動法和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26天10小時(假如有4個週末)的工資應該這麼計算:
平時上班工資:2130÷21.75÷8=12.24元/小時
平時加班工資:12.24×1.5=18.36元/小時
週末加班工資:12.24×2=24.48元/小時
工作26天10小時的工資是:(12.24×8+18.36×2)×22+24.48×8×4=3745.44元
每月3745元的工資,竟然被公司克扣到只有2000元,幾乎被扣掉了一半。
老闆的心真不是一般的黑!
治療方法對於違法如此嚴重的老闆,馬醫師我不得不說:不好好治治真是對不起人民群眾!
不過,治起來其實也是相當的容易的!
先搜集好各種證據。一是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工衣、廠牌、學徒協議、罰款單、工資單等,二是證明工資收入的證據,工資條、銀行流水記錄等,除此之外,還可以用和老闆管理人員的對話錄音、照片、工友的證言證詞等作為證據。
和公司協商。指出公司的違法行為,要求按照勞動法結算工資。協商前做好充分的準備,比如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的違法行為和證據,自己能拿到多少錢等。
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違法如此嚴重的公司,只要證據足夠充分,勝訴是必然的。
治療依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本條例執行。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