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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停工期間如何主張獲取工資

小可在一家水泥廠上班, 但最近因為單位需要檢修維護機器而停產3個月, 使得一向忙碌的小可只能待在家裡, 無事可做。 這個車間的其他職工也在自家待崗。

在停產期間單位統一支付員工每月300元的生活費。 但小可認為單位單方面導致停產停工, 使員工只能在家待產, 因此, 單位不能隨意減發員工工資, 最起碼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而且單位在支付月生活費時, 也未就支付標準徵求車間全體員工的意見, 因此, 小可要求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他停工期間的工資, 這種要求合理嗎?

法律指南

本案產生爭議的地方主要是企業因單方面停工停產, 造成員工在家待業時, 對於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該如何支付。

按照法律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 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前文所說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指的是前後兩個工資發放日之間的一段時間。

此外, 《工資支付暫行辦法》規定有、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的時間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 對於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形, 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除了上述規定外, 每個市對於企業停工停產期間對職工工資支付的標準又有具體的規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 應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期限的,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 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上海市規定, 企業停產期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 有約定的按約定標準支付工資,

且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但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 則應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 重新約定支付標準。 且受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本案中, 該水泥廠因單方面原因停工停產, 造成小可在家待業, 在這期間僅支付給小可生活費300元,

且該300元生活費的支付未與協商確定, 因此, 該水泥廠的做法是錯誤的, 小可應到勞動仲裁部門反映。 這也暴露了企業在員工管理方面對相關規定不熟悉而缺乏人性化管理, 同時也啟示我們, 在處理與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時, 只有充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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