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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麼保護你,我的個人資訊

就在剛剛過去的六一兒童節, 我們這群大齡兒童還在“恬不知恥”得蹭著小朋友的熱度過節的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了。 也算為我們這些剛剛進入大資料時代, 在保護個人資訊方面還算懵懂幼童的線民們頒佈了一部“網路未成年人”保護法。

網路個人資訊洩露可能是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的。 在某個購物網站上用手機號註冊了一個帳戶買了一條裙子, 然後每天收到無數條消息推薦各種裙子新款;在裝修網站上流覽一下最新的家裝風格, 然後推銷各種傢俱建材的電話讓你接到手機沒電;准媽媽在母嬰類APP上查詢了一點寶寶生長發育資訊, 天哪, 打來的電話能準確說出你的預產期是多少, 寶寶現在應該有幾斤,

這個階段可能缺什麼微量元素推薦使用我們家XX牌balabala……更不用提各種各樣的敲詐勒索、電信詐騙。

我們在使用網路時不經意間留下的個人資訊, 被不良商家轉手販賣, 經過有心之人的整理歸結, 甚至能將我們的家庭社交網路一網打盡, 在現代的網路科技面前, 我們無異於穿著衣服“裸奔”。

中國互聯網協會發佈的《中國線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顯示, 55%的受訪線民收到過“冒充公安、衛生局、法院等機構進行電話詐騙”的詐騙資訊;37%的受訪線民因受到各類網路詐騙而遭受過經濟損失。 而在六月一日正式實施的網路安全法和兩高《解釋》為網路安全勾畫出了基本的監管框架, 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來, 就是為“裸奔”的個人資訊穿上了法律的“鎧甲”。

這件“鎧甲”能從哪些方面保護我們呢?來隨小編看一下考試大綱:

倒賣個人資訊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

網路安全法現有七章79條, 內容涵蓋了網路空間主權、關鍵資訊個人資訊保護規則等, 其中, 針對個人資訊洩露問題規定: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使用者資訊功能的, 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 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 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 將倒賣個人資訊處罰金額予以明確, 這對目前社會中的個人資訊洩露將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

用戶身份管理責任:網路實名制

使用者身份管理責任即網路實名制, 根據《網路安全法》規定, 網路運營者為使用者提供資訊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 在與使用者簽訂協定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 應當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

實名制的指導原則是“後臺實名, 前臺自願”。

在《網路安全法》實施前, 在相關法規與規範性檔中對於“網路實名制”已經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但這是第一次將該規定上升到國家級的法律層面。 由此對於互聯網公司的網路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 此外, 對於用戶冒用他人身份證件、電話號碼等進行實名驗證的, 產品在使用者協定中應當明確責任歸屬, 同時也要在不影響業務開展的情況下儘量豐富驗證實名審查機制。

使用者資訊自己做主

網路安全法要求我們的產品服務提供者, 不能利用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來非法控制、非法操縱使用者的系統、使用者的設備。 損害使用者對自己系統、設備的控制權。 此外, 我們的網路安全、網路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不應該利用廣大使用者對產品和服務的依賴搞不正當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停止不必要的安全服務、搞壟斷經營等等。新法實施後,讓我們頭疼的軟體捆綁外掛程式問題可能會得到緩解。

不會妨害網上言論自由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發佈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這是否會侵害個人隱私,妨害網上言論自由呢?

針對這條規定,國家網信辦網路安全協調局負責人有兩點解釋:1、針對的是使用者公開發佈的資訊,而不是個人通信資訊,不會損害個人隱私;2、要求停止傳輸的是違法資訊,不存在妨礙言論自由的問題。

自由都是有邊界的,不存在絕對的自由。任何人、任何機構都應該對自己在網上的言行負責,個人的自由不應該以損害他人的自由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

請點擊此處輸入圖片描

我們的網路安全、網路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不應該利用廣大使用者對產品和服務的依賴搞不正當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停止不必要的安全服務、搞壟斷經營等等。新法實施後,讓我們頭疼的軟體捆綁外掛程式問題可能會得到緩解。

不會妨害網上言論自由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發佈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這是否會侵害個人隱私,妨害網上言論自由呢?

針對這條規定,國家網信辦網路安全協調局負責人有兩點解釋:1、針對的是使用者公開發佈的資訊,而不是個人通信資訊,不會損害個人隱私;2、要求停止傳輸的是違法資訊,不存在妨礙言論自由的問題。

自由都是有邊界的,不存在絕對的自由。任何人、任何機構都應該對自己在網上的言行負責,個人的自由不應該以損害他人的自由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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