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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還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嗎?

[案情]劉某與王某於2007年1月結婚。 婚後, 王某經常因一些家庭瑣事或酗酒後對劉某大打出手。 2007年11月28日, 王某喝酒後又對劉某進行毆打, 忍無可忍的劉某離家出走。 2008年2月3日, 雙方達成離婚協定, 並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 2008年3月16日, 劉某以在婚姻存續期間, 王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 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 向法院起訴, 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王某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後, 感到很驚訝:既然已經協議離婚, 何來精神損害賠?

[評析]法院審理後認為, 王某與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 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 有醫院診斷證明, 有派出所的出警與詢問筆錄, 有居民委員會幹部的證明, 足以證明王某對劉某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 導致婚姻解體, 王某存在很大過錯。 儘管雙方已經協定離婚, 但在離婚協議中劉某並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 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援。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 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對協議離婚後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作出了規定,

包括: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 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 、 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 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 逾期則不予支持。 一年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 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於中止、中斷的規定。 本案中, 劉某在離婚協議中並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 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一年內, 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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