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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少婦以戀愛作幌子騙錢 事情敗露後拒絕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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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戀愛作幌子騙錢】30多歲的離異女為獲取錢財, 以談戀愛的名義先後騙了2名大學生5萬余元, 事情敗露後, 又以種種理由拒絕還錢。

受害人憤而報警, 警方發現該女子通過3部手機同時與多名男子保持曖昧關係。

去年4月, 江夏一大學的男生徐某在貼吧偶然結識自稱22歲的女子詩詩, QQ圖像裡姣好的面容、窈窕的身材讓徐某怦然心動。 見面後, 兩人相談甚歡。 不久, 詩詩回湖南長沙, 徐某應詩詩邀請去長沙遊玩, 兩人出雙入對, 很快發展成戀人關係。 徐某回校後, 一次在電話中透露想買房結婚的想法, 詩詩稱, 有親戚在銀行工作, 可以低價買到抵押房, 但要疏通關係。 徐某信以為真, 找小額貸款公司貸款, 一次匯款3.5萬元給詩詩。

2017最新詐騙罪量刑標準規定

一、立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

2、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補充: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 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 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 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

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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