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司法考試高頻考點: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又到了司法考試報名季, 據說今年是最後一次司法考試, 明年將改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最擔心的應該是非法本, 因為到時可能就沒報考資格了(可能性較大, 但還沒最終確定)。 不管擔心不擔心, 把握好今年總是沒錯的。

今天我們來討論一個高頻考點: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這個考點的常考套路有這樣一些(部分例子, 未列舉完全):

1、甲把乙打傷, 乙去醫院醫治, 半路上被車撞死了。

2、甲把乙打傷, 乙自信身體強壯未就醫, 傷口感染而死。

3、甲放火燒乙, 乙跳進水池滅火, 淹死了。

4、甲放火燒乙的房子, 乙沖進去救孩子,

被火燒死了。

5、甲放火燒乙的房子, 乙沖進去搶救百萬現金, 被火燒死了。

6、甲打傷乙, 乙去醫院, 堵車, 未及時到醫院, 死了, 後證明, 傷勢太重, 就算及時到醫院也是死。

這幾種情況下,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這種題的特點是, 在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 插入了一個其他因素, 對這個因素的認定直接影響答案。

小編認為, 關鍵看兩個點:

一是這個因素對死亡結果是否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如果沒有, 直接認定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上面的例6就屬於這種情況。

如果這個因素對死亡結果有決定性的影響, 則看第二點, 這個因素的出現是否是必然的, 如果是, 則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否則可排除。 這種必然, 要從一個理性人的角度來看。

上述例1, 去醫院不必然被車撞死吧, 所以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例2, 受傷了一般都要就醫吧, 所以不必然傷口感染致死, 所以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例3, 身上著火了跳進水裡滅火, 一般人都會這樣做, 可認為是必然的, 所以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例4, 救孩子是必然該做的, 所以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例5, 典型的要錢不要命, 不是一個理性人的做法, 不是必然的, 所以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以上是小編個人的一點拙見, 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