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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開發票、虛開發票=委託結算?(一)

1.什麼是委託結算呢?

丙(小規模納稅人)賣貨物給乙(一般納稅人), 乙需要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計算應納稅款並付款記帳, 丙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與乙結算貨款。

丙(小規模納稅人)委託甲(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乙結算, 乙將貨款給甲, 甲將貨款給丙, 或者乙直接將貨款給丙, 這就是委託結算, (丙委託甲與乙結算貨款)。

2.丙為什麼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呢?

丙是小規模納稅人不夠一般納稅人資格, 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那麼丙委託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乙結算是什麼行為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 承擔民事責任。 ”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 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得代理。 ”

3.什麼是民事法律行為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達真實;

(三) 不違法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 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 丙委託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乙結算貨款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 意思表達真實,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 ”

根據《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 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丙委託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乙結算貨款:

丙與乙是購銷合同關係;

丙與甲是委託代理結算合同關係;

甲與乙是結算協議合同關係;

丙甲乙是三方協議合同關係。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 可以明確“委託結算”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民事法律行為和合法的協議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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