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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冒充高校招生人員詐騙22名學生

廈門兩男子犯詐騙罪被判刑

兩男子為了牟利, 冒充高校招生部門的工作人員向社會發佈招生資訊, 以此收取錢財, 致20多名學生上當受騙。 近日,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 駁回被告人的上訴, 維持一審判決。

暫住福建廈門的林某與張某因從事招生工作相識。 2016年二三月間, 張某在得知林某與H大學有關人員商談合作招生項目後, 便與林某商議約定, 由林某負責與校方商談招生代理, 聯繫校方提供地點, 由張某負責對外宣傳和招生。

隨後, 林某以外地中學校長參觀為名, 通過他人借取H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辦公場所的鑰匙,

用於招生使用, 二人還擅自配置鑰匙。 接著, 張某雇請人員通過電話散佈招生資訊, 以招收定向委培和自考專升本學生為名, 向社會公開招生, 並安排人員在校區接待和辦理新生入學登記, 向每人收取學費人民幣5000元。

H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發現有人冒充該院發佈虛假招生資訊, 於2016年3月28日在學院官網上聲明該院沒有聯合辦學專案、沒有委託他人招生, 公告警惕招生詐騙。 林某、張某當天獲知公告消息, 並獲悉校方正在調查此事, 二人經聯絡溝通後, 繼續冒用學院名義向社會公開招生, 直至2016年5月14日案發。

自2016年3月至案發當日, 張某共冒名虛假招生作案22起, 騙取22名學生人民幣11萬元;林某於4月明確知道張某招生時收費,

並未制止, 參與詐騙15起, 共騙取15名學生人民幣7.5萬元。

2016年5月14日, 因被騙學生報警, 張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之後, 林某主動投案。 案發後, 張某在其親屬的幫助下退賠19名被害人9.5萬元。 部分被害人對張某表示諒解。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張某、林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多次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 其中張某參與詐騙22起, 詐騙金額達人民幣11萬元, 數額巨大;林某參與詐騙15起, 詐騙金額人民幣7.5萬元, 數額較大, 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一審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並處相應罰金。

一審宣判後, 林某不服, 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

林某上訴提出,

張某詐騙所使用的招生場所非由他提供, 原判認定林某參與部分詐騙犯罪有誤;其本人在與張某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 應當認定為從犯並予以減輕處罰, 請求依法改判。

據此, 廈門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招考入學季須謹防詐騙

每年一到高校招錄階段, 形形色色的詐騙資訊就會在社會上散播, 一些不明真相、貪圖便宜的考生及家長往往會被騙子用包裝好的所謂“後門”資訊迷惑, 進而上當受騙損失錢財。 對此類案件頻發的情況, 法官提醒廣大考生家長, 院校的自主招生計畫和定向招生計畫都是由教育部統一下達並向社會公佈, 未經教育部批准招生的學校和計畫, 國家不予認可。

高校招收錄取在教育部統一的錄取網路系統上進行, 教育部指定省級招生機構及各高等學校實施高校招生錄取工作, 任何單位不得游離于正常工作體制之外招生, 不得委託仲介招生, 所謂“內部指標”都是騙局。 因此, 考生及家長一定要擦亮眼睛, 切莫被詐騙分子引入歧途, 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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