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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二局子公司總經理受賄近千萬 獲刑13年被罰150萬


中鐵二局子公司總經理受賄近千萬

和訊網消息 6月8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任宗軍、曹洋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 中鐵二局子公司原總經理任宗軍受賄共計984.8萬元, 一審被判處13年, 並處罰金150萬元。 任宗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被二審法院予以駁回, 決定維持原判。

裁定書顯示, 任宗軍, 男, 1966年5月12日出生於四川省成都市, 漢族, 大學文化, 戶籍地成都市金牛區, 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 中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二局)青島工程公司原總經理、青島北客站東西廣場及地下空間專案部原經理、青島北客站及地鐵工程指揮部原指揮長、膠濟指揮部原指揮長、濟南鐵路局青島職工住宅樓工程指揮部原指揮長。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4月22日被監視居住, 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原審判決認定:自2009年6月, 被告人任宗軍先後任中鐵二局蘭煙指揮部指揮長、膠濟指揮部指揮長、膠濟客運專線指揮部指揮長、山東地區黨委書記, 中鐵二局青島工程公司總經理、青島北客站東西廣場及地下空間專案部經理、青島北客站及地鐵工程指揮部指揮長、膠濟指揮部指揮長、濟南鐵路局青島職工住宅樓工程指揮部指揮長等職務, 從事領導、監督、管理工作。 2010年6月至2015年4月, 任宗軍利用擔任中鐵二局濟南鐵路局青島職工住宅樓工程指揮部指揮長、青島北客站及地鐵工程指揮部指揮長、青島北客站東西廣場及地下空間專案部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孟某、林某(曾用名秦健)在物資供應合同簽訂、款項撥付、勞務分包、建材供應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夥同被告人曹洋(任宗軍的特定關係人), 多次收受孟某、林某給予的財物, 共計人民幣984.8萬元。

經查, 中鐵二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系國有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上訴人任宗軍職務的任命均經公司領導機構研究通過, 在國有控股公司的分支機搆中從事領導、監督、管理工作, 其身份應為國家工作人員。

原審法院判決, 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任宗軍有期徒刑13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曹洋有期徒刑3年,

緩刑4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原審宣判後, 在法定期限內, 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 原審被告人曹洋服判不上訴。 原審被告人任宗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任宗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夥同原審被告人曹洋,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共計人民幣984.8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應依法懲處。 任宗軍有索賄行為, 系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曹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從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並指出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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