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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他人摩托車、香煙後出售如何定性?

一、案情簡介

2016年6月份開始, 王某以借用名義獲得五名被害人摩托車共5輛, 後出售獲利五千餘元。 同時, 王某多次以親戚辦酒席需要香煙為名義, 在鎮巴縣數家商店獲得芙蓉王、中華等名貴香煙合計價值近三萬元。 王某獲得的香煙除少部分自己吸食外, 大部分出售, 所得錢款全部消費用盡。

二、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王某的行為構成侵佔罪;第二種意見認為, 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三、筆者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理由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的規定,

侵佔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數額較大, 拒不退還的, 或者將合法持有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 拒不交出的行為。

王某的行為顯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虛構去較遠的地方取東西或接人而騙取他人摩托車, 虛構親戚辦酒席需要大量名貴香煙、過幾天就來結帳而騙取商店大量香煙, 屬於詐騙罪。 而不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拒不退還, 故不構成侵佔罪。

(二)詐騙罪客觀方面, 表現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 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 而侵佔罪客觀方面,

表現為行為人將自己已經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 拒不退還的, 或者將合法持有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 拒不交出的行為。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 一是虛構事實, 二是隱瞞真相, 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王某正是通過虛構事實來實施詐騙的。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被害人相信王某用完摩托車後可以歸還, 相信王某親戚辦完酒席後會來結帳, 才被詐騙而遭受嚴重財產損失的。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後才做出了出借摩托車或拿取香煙的財產處分行為。

4、欺詐行為誘使被害人處分財產的同時行為人獲得財產, 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有關條款數額、情節標準的意見》(陝高發(2012)438號)之規定, 詐騙罪“數額較大”標準為5000元以上;“數額巨大”標準為5萬元以上。 王某詐騙的摩托車、香煙的價值至少在4萬元, 故達到“數額較大”, 應以詐騙罪定性。

陝西省鎮巴縣檢察院 趙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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