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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有色子公司兩員工騙貸47億 二審雙雙獲刑


銅陵有色子公司兩員工騙貸47億

和訊網消息 6月9日, 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黃扣所、汪健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單位行賄、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

銅陵有色子公司計財部汪健斌和吳進兩員工, 利用虛假交易關係騙取銀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開立國內信用證, 非法獲取銀行資金47.65億元, 事後汪健斌收受他人財物近百萬元。

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皖0705刑初144、145、183號一審刑事判決。 被告人劉扣所、汪健斌、吳進不服, 提出上訴, 被二審法院駁回。

刑事裁定書顯示,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扣所, 男, 1963年10月3日出生於安徽省無為縣, 漢族, 大專文化, 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原系銅陵市銅官山區第十一屆人大代表,2015年8月28日辭去銅官山區第十一屆人大代表, 戶籍地銅陵市郊區, 住銅陵市銅官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汪健斌,

男, 1965年6月20日出生於安徽省肥東縣, 漢族, 大學文化, 原系金隆銅業有限公司企劃(財務部)預算企劃課業務主管, 戶籍地銅陵市銅官區, 住銅陵市銅官區。 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騙取票據承兌罪被銅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4日經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 現羈押於銅陵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進, 女, 1979年5月3日出生於安徽省銅陵市, 漢族, 大學文化, 原系金隆銅業有限公司企劃(財務部)財務課出納會計, 戶籍地銅陵市銅官區, 住銅陵市銅官區。 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騙取票據承兌罪被銅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4日被銅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同年8月27日經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 2017年1月27日經原審法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法院查明, 金隆公司系國有控股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 上訴人汪健斌於2007年經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派, 擔任金隆公司計財部資產會計課課長, 2013年經金隆公司黨委研究推薦任命為該公司企劃(財務)部預算企劃課課長、業務主管, 系該公司中層管理人員, 負責該公司資金管理工作。 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9月, 汪健斌利用其職務便利接受請托, 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數次收受飛騰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扣所財物共計983523.52元。 案發前, 汪健斌分兩次退給黃扣所105萬元。

原審被告單位飛騰商貿公司成立於2005年4月, 上訴人黃扣所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

黃扣所還實際控制銅陵百江貿易有限公司和飛騰科技集團等單位。 2013年起, 上訴人黃扣所為解決其公司的資金周轉, 與時任金隆公司計財部資金課課長的上訴人汪健斌及擔任金隆公司出納會計的上訴人吳進, 利用金隆公司、飛騰商貿公司在華夏銀行(600015,股吧)合肥勝利路支行、廣發銀行南京中央路支行、光大銀行(601818,股吧)合肥分行等金融機構的信用額度, 以金隆公司與飛騰商貿公司之間的虛假交易關係騙取上述銀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開立國內信用證, 非法獲取銀行資金476500萬元, 由飛騰商貿公司用於支付給業務單位和個人、解付到期銀行票據、償還銀行貸款等。 至2015年6月底案發, 飛騰商貿公司未償還銀行資金16億3千萬元。
案發後, 金隆公司向華夏銀行合肥勝利路支行等銀行償還票據貼現資金共計14億1千萬元;金融機構至今尚有2億2千萬元資金未收回;黃扣所的親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2806.996219萬元;汪健斌、吳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2013年, 被告人黃扣所為解決其公司的資金周轉, 與時任金隆公司計財部資金課課長的被告人汪健斌, 金隆公司出納會計被告人吳進, 利用金隆公司、飛騰商貿公司在銀行的信用額度, 以金隆公司與飛騰商貿公司之間的虛假交易關係, 並製作相應的電解銅、粗銅貿易合同、財務資料等, 騙取銀行對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開立國內信用證, 非法獲取銀行資金476500萬元, 由飛騰商貿公司用於支付給業務單位和個人、解付到期銀行票據、償還銀行貸款等。 至2015年6月底,飛騰商貿公司未償還銀行資金163000萬元。

原判認為:被告單位飛騰商貿公司、被告人汪健斌、吳進多次通過使用虛假交易合同等資料,騙取金融機構的票據承兌貼現、開立信用證,非法獲取銀行資金,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被告人黃扣所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健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收受財物983523.5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單位飛騰商貿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983523.5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黃扣所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判決:

一、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合併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250萬元。

二、被告人黃扣所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三、被告人汪健斌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四、被告人吳進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五、追繳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黃扣所的違法所得14.1億元,退還金隆銅業有限公司;追繳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黃扣所的違法所得7000萬元,退還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勝利路支行;追繳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黃扣所的違法所得5000萬元,退還中國光大銀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追繳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黃扣所的違法所得1億元,退還中國銀行銅陵分行;追繳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黃扣所的贓款983523.52,上繳國庫。

至2015年6月底,飛騰商貿公司未償還銀行資金163000萬元。

原判認為:被告單位飛騰商貿公司、被告人汪健斌、吳進多次通過使用虛假交易合同等資料,騙取金融機構的票據承兌貼現、開立信用證,非法獲取銀行資金,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被告人黃扣所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健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收受財物983523.5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單位飛騰商貿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983523.5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黃扣所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判決:

一、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合併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250萬元。

二、被告人黃扣所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三、被告人汪健斌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四、被告人吳進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五、追繳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黃扣所的違法所得14.1億元,退還金隆銅業有限公司;追繳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黃扣所的違法所得7000萬元,退還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勝利路支行;追繳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黃扣所的違法所得5000萬元,退還中國光大銀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追繳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黃扣所的違法所得1億元,退還中國銀行銅陵分行;追繳被告單位銅陵市飛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黃扣所的贓款983523.52,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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