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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一方出軌,另一方可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經人介紹相識的錢某與劉某, 於2005年登記結婚, 婚後育有一子錢某某, 然而婚姻的平淡與無休止的爭吵讓錢某和劉某於2011年決定分居,

分居期間, 錢某對其又認識其他女性, 並已與該女性一起生活的事實不予否認, 分居狀態持續了三年之後, 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准予與錢某離婚, 並要求錢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三萬元。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雙方應當負有忠實義務,

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 夫妻之間應當相互關愛、相互尊重、互負忠誠, 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有背忠誠的行為, 都是對婚姻的背叛, 都會對另一方造成難以彌補的的傷害。

因此, 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因夫妻一方過錯, 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

無過錯一方均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包括夫妻雙方婚姻關係解除以外的任何形式:分居期間、起訴離婚期間等均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筆者建議大家, 千年修得共枕眠, 兩個人能結為夫妻, 莫荒涼了那來之不易的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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