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多簡單的一句話, 我們來看看司法考試怎樣考, 話不多說, 直接上例子。
例1、甲欲去乙家裡盜竊,
這個例子中, 甲丙二人成立盜竊罪的共犯, 容易理解。
例2、甲欲去乙家裡盜竊, 丙得知後表示願意提供幫助, 給了甲一把“萬能鑰匙”, 甲欣然接受, 遂去乙家, 盜竊成功, 但卻是翻窗戶進去的, 沒用丙的鑰匙。
這個例子中, 甲丙二人依然成立盜竊罪的共犯。
例3、甲正搶劫乙的錢, 被丙看到了, 丙說“我幫你放風”, 甲答“好”, 然後搶劫成功。
雖然事先沒有共同犯罪故意, 但丙在中途參與進來並與甲達成共識, 甲丙二人仍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例4、甲丙二人商量好去乙家搶劫, 搶到錢財後, 甲見乙美貌, 欲行不軌, 丙不同意參與, 甲將乙強姦。
這個例子中, 甲丙二人在搶劫範圍記憶體在共同犯罪故意, 所以是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而強姦罪則是甲的單獨罪名, 丙不成立強姦罪的共犯。
例5、甲在乙家院子外, 想進去盜竊, 苦於圍牆太高, 翻不進去, 在圍牆周圍轉悠, 這一切被丙看在眼裡, 偷偷拿來一架梯子放在圍牆邊,
這個例子有點奇特, 丙單方面幫助甲, 事實上也真的幫到了甲, 但甲並不知情, 只以為是天助自己。 這種情況, 丙仍應認定為共犯, 是幫助犯。 但對甲不認定為共同犯罪, 認定為單獨犯罪。 哎呀, 有點繞。
例6、甲(成年人)教唆10歲的丙去乙家盜竊, 盜竊成功。
表面上看是共同犯罪, 甲是教唆犯, 丙是實行犯。 但由於丙未到責任年齡, 不認定為犯罪, 直接認定甲為間接正犯。 有種說法是“工具說”, 把丙當作甲使用的工具來看。
這些是共同犯罪的常考套路, 共同犯罪還有個問題, 一旦參與就難以回頭。 共同犯罪的其中一人很難成立犯罪中止, 這個問題我在一篇文章“司法考試高頻考點:難以認定的犯罪中止”中有提到,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