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小夥伴們注意啦!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新變化了。
近日, 省人社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 以下簡稱《通知》)、以及人社部下發的《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 以下簡稱《通知》), 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了意見。
對於已經享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 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繳費的, 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退還本人, 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關係轉移接續
繳費資訊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處理?
外省轉入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含本文實施前人員), 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資訊, 或提供的繳費資訊無法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的, 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 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 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記為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年限指數計為1。
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外省轉入我省的參保職工, 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軍人的軍齡, 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安置地。
轉移接續後待遇領取地如何確定?
參保人員省內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 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最後一個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參保人員從外省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我省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按國家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其中, 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 計算在原機關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同級企業經辦機構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通知》下發後,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要求一次性補繳超過3年(含)的參保職工, 無勞動關係爭議的, 向補繳工作期間所在地同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申請, 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證明其一次性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文書。 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的, 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據裁決或判決, 出具證明其一次性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文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辦理補繳手續的參保職工在資料庫做補繳標識,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在省內辦理退休手續時, 經審核需補繳養老保險費的, 可不再提供上述文書。
多重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參保人員資訊比對工作。 對於已經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同時又參加養老保險並繳費的人員, 應終止其現參保繳費的養老保險關係, 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城鎮企業成建制轉移如何處理
參保單位成建制跨省轉入、轉出的, 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與相關省份協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事項, 並按規定程式辦理。
《通知》還明確, 該通知自2016年11月28日起執行, 下發前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已辦理的, 不再重新辦理。省廳冀人社發[2015]15號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3個月內到企業重新就業或靈活就業的省內戶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重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外省戶籍人員或超過3個月未實現重新就業的省內戶籍人員,原單位負責將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戶籍地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內容、轉移接續後按什麼待遇計發?
改革後,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按進入機關事業單位時確定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2014年9月機關事業工資標準,確定老辦法計算參數。退休前職務(技術職稱)升降的,按冀人社發[2016]49號文件規定辦理。
改革前個人繳費如何處理?
改革前參加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和機關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及原為企業中小學、公檢法、醫院等單位,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改革前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採取記帳方式劃入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帳戶,按國家規定管理並計算收益,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成建制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成建制跨省轉入、轉出的,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與相關省份協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事項,並按規定程式辦理。
多重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參保登記,加強資訊比對,對於已經享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繳費的,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退還本人,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通知》實施後,參保人員辦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統一按《通知》規定執行。原省勞動保障廳等4部門發佈的《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的實施意見》(冀勞社[2001]96號)中“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處理”條款,不再執行。
不再重新辦理。省廳冀人社發[2015]15號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3個月內到企業重新就業或靈活就業的省內戶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重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外省戶籍人員或超過3個月未實現重新就業的省內戶籍人員,原單位負責將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戶籍地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內容、轉移接續後按什麼待遇計發?
改革後,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按進入機關事業單位時確定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2014年9月機關事業工資標準,確定老辦法計算參數。退休前職務(技術職稱)升降的,按冀人社發[2016]49號文件規定辦理。
改革前個人繳費如何處理?
改革前參加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和機關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及原為企業中小學、公檢法、醫院等單位,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改革前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採取記帳方式劃入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帳戶,按國家規定管理並計算收益,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成建制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成建制跨省轉入、轉出的,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與相關省份協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事項,並按規定程式辦理。
多重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參保登記,加強資訊比對,對於已經享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繳費的,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退還本人,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通知》實施後,參保人員辦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統一按《通知》規定執行。原省勞動保障廳等4部門發佈的《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的實施意見》(冀勞社[2001]96號)中“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處理”條款,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