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法治郫都|《網路安全法》連載&解讀⑤:網路資訊安全

《網路安全法》於2017年6月1日實施

明文規定了

我們在網路生活中有些是不能碰的雷區!

小郫一一為您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目 錄

第三章 網路運行安全

第四章 網路資訊安全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章 網路資訊安全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使用者資訊嚴格保密, 並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護制度。

解讀

本條款主要是關於使用者資訊保護的。 需要注意使用者資訊和個人資訊的區別。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 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公開收集、使用規則, 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資訊, 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

處理其保存的個人資訊。

解讀

本條款主要是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知情同意和特定目的原則。 增加了個人資訊收集過程中的透明度, 講選擇權交給了用戶。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 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但是, 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確保其收集的個人資訊安全, 防止資訊洩露、毀損、丟失。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 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解讀

本條款是大資料從業者非常關心的一個條款,

也被稱為“大資料條款”。 “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所包含的匿名化標準為大資料流程通和交易環節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要求。 同時, 也提出了網路運營者要承擔的義務, 以及出現問題時要遵守雙告知原則。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資訊的, 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資訊;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資訊有錯誤的, 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解讀

本條款主要是關於“刪除權”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

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解讀

本條款也是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 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解讀

本條款主要是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職業保密要求。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 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 傳授犯罪方法, 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不得利用網路發佈涉及實施詐騙, 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資訊。

解讀

本條款主要是關於網路犯罪的。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發佈的資訊的管理, 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 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 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 防止資訊擴散, 保存有關記錄, 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解讀

本條款是關於內容審查的, 是網路運營者要承擔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資訊、提供的應用軟體, 不得設置惡意程式, 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

解讀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資訊安全投訴、舉報制度, 公佈投訴、舉報方式等資訊, 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資訊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應當予以配合。

解讀

本條款主要是賦予公眾投訴和舉報的權利。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資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資訊,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解讀

本條款主要是對執法機關在資訊保護方面提出了要求。

(未完待續……)

----------END----------

編輯:小郫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就朋友圈吧!順便點贊鼓勵我們一下唄~

郫都發佈

中共成都市郫都區委宣傳部 主辦

目前100000+人已關注我們

應當予以配合。

解讀

本條款主要是賦予公眾投訴和舉報的權利。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資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資訊,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解讀

本條款主要是對執法機關在資訊保護方面提出了要求。

(未完待續……)

----------END----------

編輯:小郫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就朋友圈吧!順便點贊鼓勵我們一下唄~

郫都發佈

中共成都市郫都區委宣傳部 主辦

目前100000+人已關注我們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