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銀行卡被盜刷的事情常有發生, 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件中, 大多都是偽卡交易, 儲戶往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密碼被盜取,
【案情重播】
2016年3月的一個深夜, 連續的手機震動聲將熟睡的邢某吵醒。 原本睡眼惺忪的邢某查看手機短信內容後不由得驚出一身冷汗, 根據短信內容顯示, 自己的交通銀行借記卡就在剛剛被人分五次在異地取走了1.4萬餘元, 取款地點在江西省鄱陽縣樂豐鎮郵政儲蓄銀行。 他馬上撥打了銀行客服電話掛失該銀行卡, 並向公安機關報警, 表明密碼只有其本人知曉, 近期亦未使用該卡消費過。
第二天, 邢某來到交通銀行櫃面, 要求銀行賠償他被盜刷的卡內的現金損失。 銀行方面卻認為邢某的卡被盜刷證據不足, 他應當在刑事判決認定盜刷事實成立的前提下才有權利要求銀行賠償。 而且, 銀行所有ATM機上均有提示客戶妥善保管密碼等安全須知, 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 邢某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產生損失應自行承擔。
因雙方協商無果, 2016年4月19日, 邢某向新吳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銀行賠償被盜刷產生的資金損失, 共計14291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查明邢某所說銀行卡被異地取款的情況及所採取的措施均屬實,
【裁判說理】
本案中, 根據邢某提供的立案告知單、吞沒卡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其當時身處無錫且卡由其實際控制, 並非取款人。 在自動取款機上取現必須持有借記卡且輸入正確的密碼, 二者缺一不可。 遠在千里之外的盜刷, 銀行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儲戶資金的義務。
在案件的審理中, 銀行始終未能證明邢某在保管借記卡和密碼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 理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至於取走該錢款系何人所為以及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並不影響交通銀行對邢帥賠償責任的承擔,
儲戶在銀行辦理銀行借記卡, 雙方即建立儲蓄合同關係, 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儲戶將錢存入借記卡, 銀行即負有保管該錢款並支付相應利息的義務。 且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 應當完善其銀行卡防偽技術, 妥善保護儲戶資訊, 借記卡應具有唯一性並保證磁條或晶片資訊輕易不可複製和客戶密碼不外泄。
【法官評析】
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 其擁有的資金、技術、市場經驗和社會資源遠不是任何一個公司或個人可以比擬的, 銀行應當保證提供給儲戶的銀行卡是唯一的,
法官給廣大儲戶提出五點建議:
1、要妥善管理卡及密碼, 刷卡消費時要始終保持銀行卡在自己的視線範圍內, 謹防不法分子和商家勾結利用刷POS機的時機迅速複製銀行卡的磁條資訊, 輸入密碼要注意周圍環境防止有人竊取;
2、辦理銀行交易短信提醒服務, 可即時知曉自己銀行卡內資金的變動, 以便第一時間留存證據、報警處理、減少損失;
3、銀行卡資金不正常減少時, 應第一時間撥打銀行客服號掛失銀行卡,並向公安機關報警,同時留存證據以證明並非自己本人及持有的卡在交易;
4、可以銀行違反儲蓄合同為由向法院起訴,更有利於儲戶主張權利;
5、不輕易在商業消費場合包括網路上填寫自己的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碼以及銀行卡號等,以免個人資訊的洩露給不法分子竊取財產提供便利。
本案主審法官:黃思佳(男,新吳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1986年3月生,法律碩士)
應第一時間撥打銀行客服號掛失銀行卡,並向公安機關報警,同時留存證據以證明並非自己本人及持有的卡在交易;4、可以銀行違反儲蓄合同為由向法院起訴,更有利於儲戶主張權利;
5、不輕易在商業消費場合包括網路上填寫自己的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碼以及銀行卡號等,以免個人資訊的洩露給不法分子竊取財產提供便利。
本案主審法官:黃思佳(男,新吳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1986年3月生,法律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