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近日正式出臺。 這是首份針對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的規範性政策檔, 以全面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基本方針, 對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加強保護與管理。
今天是中國文化和自然遺產日, 本報邀請鼓浪嶼管委會相關負責人, 為您詳細解讀《辦法》。
為什麼制定《辦法》?
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應有更高的保護管理要求、標準
《辦法》中, 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指的是列入鼓浪嶼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目錄的核心要素,
鼓浪嶼管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這些核心要素均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在《辦法》出臺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廈門市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 然而, 從文物的保護價值、鼓浪嶼實際情況等方面考量, 核心要素應有更高的保護管理要求、標準, 尤其在修繕補償方面。
去年, 市委主要領導到鼓浪嶼調研, 要求要從制度著手, 儘快出臺《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檔, 對具體領域和重點問題進行有效管理, 進一步保護好鼓浪嶼上的建築精品。 《辦法》的起草工作歷時近一年,
如何更好地
保護核心要素?
明確參與保護管理核心要素的部門所承擔的職能
對於參與保護管理核心要素的部門所承擔的職能, 《辦法》要求更加明確, 更有利於各方通力合作。
《辦法》提到, 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負責宣傳貫徹落實有關法規政策、加強日常修繕維護工作的監管、建立巡查隊伍, 以及做好有關審批工作等。 而監測機構應開展核心要素的日常監測工作, 全面建立核心要素的檔案庫及資料庫, 構建具有鼓浪嶼特色的監測指標體系, 明確預警閾值, 另外還要實行人工巡查制度,
另外, 《辦法》要求業主方也要參與保護管理工作, 他們要積極配合監測工作, 主動反映核心要素的狀況, 一旦發現監測物件出現異常或安全隱患時, 應及時告知監測機構, 不得擅自實施維護工作。 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規定參與開展保護工作, 可給予適當獎勵, 以鼓勵更多的人重視保護管理核心要素。
對核心要素的利用
有哪些規定?
讓更多富有歷史底蘊、文化內涵的產業業態在島上發展
《辦法》對核心要素的利用有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最重要的就是, 必須遵守不改變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原狀的原則。
就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而言, 除了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遊覽場所外,
針對非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 不論用作其他何種用途, 以及涉及轉讓、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 業主方事先都必須向鼓浪嶼文保機構備案。 任何用途都應符合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範, 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鼓浪嶼管委會相關負責人強調, 保護核心要素不代表不能利用, 只有利用起來, 才能讓這些文化遺產“活”起來。 《辦法》之所以更加嚴格,
修繕核心要素
應如何獎補?
《辦法》獎補標準較之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獎補標準更高
《辦法》規定, 業主方委託鼓浪嶼文物保護機構統一進行修繕的, 具備相應條件後, 修繕經費由鼓浪嶼文物保護機構承擔。
業主方若打算自行修繕, 則按財政審核機構出具的工程審核決算價向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經審批後, 由鼓浪嶼文物保護機構根據保護級別給予獎勵,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最高可給予不高於工程審核決算價80%、50%和30%的獎勵。
《辦法》的獎補標準較《廈門市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獎補標準更高。 鼓浪嶼管委會相關負責人解釋,這將使業主方更加重視核心要素的保護和修繕工作。
《辦法》還規定,非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經政府部門投資修繕、布展及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應與業主方通過簽訂協定的方式,明確權利讓渡等有關事宜。業主方若轉讓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產權,需償還政府部門前期投入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修繕及布展資金,並報鼓浪嶼文保機構及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審批。同等條件下,政府部門有優先購買權。
鼓浪嶼管委會相關負責人解釋,這將使業主方更加重視核心要素的保護和修繕工作。 《辦法》還規定,非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經政府部門投資修繕、布展及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應與業主方通過簽訂協定的方式,明確權利讓渡等有關事宜。業主方若轉讓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產權,需償還政府部門前期投入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的修繕及布展資金,並報鼓浪嶼文保機構及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審批。同等條件下,政府部門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