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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研討」關於加強和改進對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幾點思考

近年來, 以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案件數量有所上升, 尤其是在刑事訴訟階段, 雖然說加強了對刑事被害人的權益保護, 但是, 在某種程度上, 又往往出現了忽略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已引起了我們的高度重視。

佳木斯市郊區檢察院結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實踐, “尤其是站在未成年人是特別需要關愛和支援的群體”的高度去認識國家司法救助工作, 把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作為司法救助的重要對象, 切實抓在了手上。 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的要求, 組織開展的專項行動。

從實際出發配備了辦案經驗豐富的專辦檢察官, 制定了《關於司法救助遭受非法侵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實施辦法》等制度, 為具體操作奠定了基礎;建立了以辦案為中心, 向案前預防、案後幫教延伸的未成年案件工作新模式, 整合司法資源, 從“各管一段”到“一站到底”, 與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控申科聯合工作機制, 並建立了與案管、公訴等部門聯席通報制度, 改變了控申科“單打獨鬥”的工作格局, 最大限度的發現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特別是對未成年為被害人的司法救助, 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為未成年人撐起一片法治的藍天。

2016年, 該院成功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一件一人, 發放司法救助資金0.3萬元。

在受理這起案件時, 通過審查卷宗, 聽取公訴部門辦案人意見和瞭解被害人的家庭狀況, 瞭解到被害人劉某某是未成年人, 父母離異多年, 父親長年在外地打工, 被害人和其奶奶一起生活, 因此次故意傷害的被害人醫療費用2萬餘元, 醫療費用都是從親屬借來的, 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家庭經濟困難, 被害人在此環節沒有得到賠償, 公訴部門辦案人及時將情況回饋給控申科, 控申科立即對此案進行審查, 並告知被害人劉某某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向檢察機關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通過審查被害人劉某某的證明材料, 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 控申部門立即報請相關部門審批, 使被害人劉某某及時獲得國家司法救助,
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被害人因為他人犯罪而造成的經濟困難, 切實讓被害人感受到司法關懷和社會溫暖。 被害人劉某某與其父親接過國家司法救助金時, 眼含熱淚, 嘴裡不停的說:“感謝郊區人民檢察院, 感謝辦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檢察官”。

實踐使我們深深的體會到:未成年是國家和民族的希望。 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是實現司法公正和法律實質正義的需要, 關係到全社會和諧穩定, 更關係到整個國家的長治久安。 我們不僅要充分認識到開展未成年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大意義, 而且還要身體力行, 以建立和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司法救助機制為目標, 創造性的開展工作。

一是秉承“救助一個被害人,

挽救一個家庭”的理念, 積極開展檢察環節司法救助工作。 堅持全面實地走訪, 確保申請材料的詳實準確, 尤其是要採取“經濟救助+精神幫扶”並重的舉措, 以救助促矛盾化解最大限度促進未成年人當事人積極樂觀地生活、學習。

二是堅持“兩不原則”進一步深化司法救助工作, 即堅持救助不限次數, 不設上限。 在開展國家司法救助過程中, 要針對案件訴訟時間長, 困難程度大的實際, 不能盲目的確定司法救助金額和次數, 要創新工作機制, 著力做好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 精准扶貧的銜接, 綜合保障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不斷擴展司法救助面, 打開工作思路把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為被害人的救助範圍擴大到民事訴訟未成年當事人,

實現雙向救助。

(郊區檢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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