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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縣環保局收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原經濟網固始新聞訊】(河南經濟報記者 李小寶 通訊員 陳鋼)2017年3月16日上午, 固始縣環保局組織局黨組成員、機關和兩站負責人, 收看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周加海主任主講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首先周主任從制定背景、主要內容、貫徹實施三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解讀。 他說,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黨的十八大以來, 習總書記多次強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我們應該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

党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新發展理念。 《解釋》的公佈施行, 對於強化環境保護、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解釋》共計十二條主要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問題, 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 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明確歸納如下:

一、定罪量刑, 細化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

二、從重處罰,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排放有害物質從重處罰。

三、共同犯罪, 明知無經營許可證, 還提供儲存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四、破壞監測系統、環境監察設施, 維護人員篡改資料從重處罰。

五、有毒物質(包括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首先要界定好什麼是有毒物質以及潛在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有害物質,

執法起來才有目的性、針對性。

六、證據資格, 公安機關單獨監測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最後, 周主任說只有嚴格執法、綜合治理、收集問題, 美麗中國才能邁向新的臺階。

隨後, 省環保廳副廳長師傑又從四個方面:提高認識、抓好培訓、健全環境執法機制、嚴懲環境違法對兩高司法《解釋》做出相關強調。

會議結束後, 與會人員就如何實施執行展開積極討論, 並達成一致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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