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小劉與男友小張鬧分手, 小劉就想通過自殺來試探男友是否真的狠心離開。 於是她打開燃氣企圖自殺, 後來被鄰居發現並報警。 雖然小劉被及時解救, 卻因危害公共安全被檢察院起訴, 被判兩年有期徒刑。 有網友認為該女子確實危害了公共安全, 判的沒毛病。 也有人認為小劉雖然開了燃氣, 但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判兩年有點重。
您認為開燃氣自殺未遂, 被判危兩年, 是否合理呢?
(圖為北京永軒律師事務所的高占強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永軒律師事務所的高占強律師認為:
1、關於犯罪主觀方面的法律規定:
刑法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因而構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
條文釋義:一個犯罪行為, 包括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四部分。
2、觸犯罪名及應受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 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過失犯前款罪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條文釋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 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主觀表現為故意。 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 該罪屬於行為犯, 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 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 因此,
3、本案判兩年屬於減輕處罰。
小劉屬於故意犯罪, 依據114條的規定, 由於尚未造成嚴重後果, 所以, 原本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115條的規定, 本罪只有過失犯罪, 且情節較輕的, 即必須滿足上述兩個條件, 才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 法院判決小劉兩年有期徒刑, 已經考慮到了犯罪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關於量刑的指導原則明確:“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 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