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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廳發佈《甘肅省電動自行車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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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廳發佈《甘肅省電動自行車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工作規範》

為貫徹實施《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0號),

規範辦理全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和業務, 省公安廳研究制定了《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規定》, 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式和事項辦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和業務。

辦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業務, 應當設置查驗崗和登記審核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業務辦理的, 代辦機構應當確定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辦理業務。

第三條辦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和業務,

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電腦登記系統, 完整、準確地記錄登記內容以及業務辦理過程、經辦人員資訊, 列印相關表、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相關標準規定查驗車輛。 按照全省統一的號牌、行駛證製作規範制發牌證。

第二章 登記程式

第一節 註冊登記

第四條辦理註冊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審查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查驗車輛, 核對車輛編碼;製作車輛標準照片, 並粘貼到《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查驗記錄表》(以下簡稱《查驗記錄表》)上;與《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資訊比對, 符合規定的,

在《查驗記錄表》上簽字, 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查驗電動自行車應當查驗車輛的外形尺寸、整車品質、腳踏行駛能力、品牌型號、車身顏色、車輛編碼、蓄電池電壓標稱等專案。

查驗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查驗車輛品牌型號、車身顏色、車輛編碼、發動機號碼、外形尺寸、後視鏡、喇叭、照明和手移動裝置等專案。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業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查驗記錄表》, 符合規定的, 錄入登記資訊, 確定車輛號牌號碼;核發號牌、行駛證。 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 整理資料, 裝訂、歸檔。

第五條未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權轉移的,

辦理註冊登記時, 除審查車輛的所有權轉移證明外, 還應當審查原始來歷證明。 屬於經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車輛所有權轉移的, 不審查原始來歷證明。

第六條辦理註冊登記的, 下列資料存入車輛檔案:

(一)《申請表》原件;

(二)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影本;

(三)車輛來歷證明原件或者影本。 其中, 車輛銷售發票、《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出具的調撥證明應當是原件;

(四)合格證原件;

(五)《查驗記錄表》原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的原件或者影本。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 還應當收存證明本人下肢殘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影本。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七條辦理改變車身顏色的變更登記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審查行駛證;查驗車輛, 製作車輛標準照片, 並粘貼到《查驗記錄表》上。 符合規定的, 簽字後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和《查驗記錄表》;收回原行駛證, 變更登記系統相應資訊, 重新製作行駛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 整理資料, 裝訂、歸檔。

第八條辦理因品質問題更換整車的變更登記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按照第四條(一)的流程查驗確認車輛, 將《查驗記錄表》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查驗記錄表》、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行駛證、銷售單位證明材料和更換後車輛的合格證。 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資訊,按照變更登記的日期調整註冊登記日期;收回原行駛證,複印原車輛合格證,收存相關資料,重新製作行駛證;將行駛證、原車輛合格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九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更換動力裝置的變更登記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審查行駛證,查驗車輛,更換的發動機有號碼的,確認號碼並填寫在《查驗記錄表》上,更換的發動機無號碼的,打刻原發動機號碼;符合規定的,在《查驗記錄表》上簽字並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查驗記錄表》,比對車輛編碼。符合規定的,錄入變更資訊,發動機號碼變更的,重新核發行駛證。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條 辦理所有人變更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位址、聯繫方式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屬於所有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還應當審查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原件,符合規定的,變更登記系統相應資訊。

變更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址的,收回原行駛證,重新製作行駛證交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一條辦理所有人的住所遷出住所地市、州管轄區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審查行駛證;查驗車輛,核對車輛編碼;製作車輛標準照片,並粘貼到《查驗記錄表》上。符合規定的,簽字後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和《查驗記錄表》,對涉及車輛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符合規定的,錄入變更後的資訊,整理、裝訂檔案資料,核對資訊、歸檔;密封檔案,在檔案袋上加蓋車輛管理所業務專用章,並注明“請妥善保管,並於即日起30日內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車輛轉入手續,不得拆封”。收回號牌,核發有效期為30日的車輛臨時行駛憑證,將檔案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第十二條辦理車輛轉入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檔案資料和《查驗記錄表》,比對車輛編碼。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資訊,確定車輛號牌號碼,核發號牌、行駛證。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三條 轉入地縣(市)車輛管理所認為需要核實檔案資料的,應當與轉出地縣(市)車輛管理所協調。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協查申請5日內以傳真方式出具書面材料,轉入地車輛管理所憑書面材料辦理轉入。

轉入地縣(市)車輛管理所辦理退檔業務應當經業務領導批准,錄入退檔車輛資訊、退檔原因、聯繫電話、傳真電話、經辦民警和業務領導姓名,出具退辦憑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第十四條辦理變更登記的,下列資料存入車輛檔案:

(三)行駛證原件;

(四)《查驗記錄表》原件;

(五)屬於轉入的,收存原車輛檔案內的資料;

(六)屬於因品質問題更換整車的,應當收存銷售單位證明材料原件和更換後車輛的合格證明原件;

(七)屬於所有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應當收存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原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的原件或者影本。

第十五條車輛在被盜搶期間,車輛編碼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有關技術鑒定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發還證明能夠確認該車輛與被盜搶的車輛為同一輛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身顏色被改變的,按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將有關技術鑒定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發還證明影本存入車輛檔案。

(二)車輛編碼被改變的,查驗崗確認車輛,由車輛所有人在車身或者車架上原打刻車輛編碼位置以外的其他部位打刻原號碼。符合規定的,在《查驗記錄表》上簽字並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和《查驗記錄表》。符合規定的,錄入變更資訊。將《申請表》原件、有關技術鑒定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發還證明影本和《查驗記錄表》存入車輛檔案。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辦理轉移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審查行駛證;查驗車輛,核對車輛編碼,製作,,車輛標準照片,並粘貼到《查驗記錄表》上。符合規定的,簽字後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或者憑證、行駛證和《查驗記錄表》。對涉及車輛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資訊。

(三)現車輛所有人住所在登記地市、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原車輛號牌號碼。繼續使用原車輛號牌的,重新製作行駛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重新選擇號牌號碼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製作號牌、行駛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現車輛所有人住所在登記地市、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外的,按照本規範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七條辦理轉移登記的,下列資料存入車輛檔案:

(一)《申請表》原件;

(二)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影本;

(三)車輛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原件或者影本;其中,交易發票或合同文本、《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應當是原件。

(四)行駛證原件;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收存證明現車輛所有人下肢殘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影本。

第十八條車輛所有人為單位的,辦理轉移登記時,可以提交該單位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影本、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作為其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第四節 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辦理登出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下列資料:

1.對車輛滅失的,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和車輛滅失證明;

2.對屬於因品質問題退車的,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和車輛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並核對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3.車輛損壞,無法繼續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繼續使用的,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和所有人出具的書面情況說明。

(二)符合規定的,登記審核崗錄入登記資訊;收回號牌、行駛證,出具註銷證明。車輛號牌、行駛證丟失的,由車輛所有人出具書面說明後辦理註銷登記業務,並在電腦登記系統中注明情況。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條辦理登出登記的,下列資料存入車輛檔案:

(一)《申請表》原件;

(二)行駛證原件。行駛證丟失的,收存車輛所有人出具的書面說明原件;

(三)屬於滅失的,收存滅失證明原件;

(四)屬於因品質問題退車的,收存車輛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原件;

(五)車輛損壞,無法繼續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繼續使用的,收存所有人出具的書面說明原件。

第二十一條車輛登記被撤銷的,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撤銷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決定書》。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辦理補、換領號牌、行駛證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符合規定的,錄入相關資訊,收回損壞的號牌、行駛證。屬於補、換領行駛證的,1日製作行駛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屬於補、換領號牌的,出具簽注號牌領取時間的受理憑證,核發有效期不超過30日的車輛臨時行駛憑證。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號牌製作完成後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辦理補、換領號牌、行駛證的,下列資料存入車輛檔案:

第二十四條 辦理登記事項更正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登記審核崗核實登記事項,確屬登記錯誤的,填寫《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資訊更正審批表》,經業務負責人審批後,在電腦登記系統中更正。需要重新核發行駛證的,收回原行駛證,重新製作行駛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改變車輛號牌號碼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請除轉移登記以外的車輛登記和其他業務。由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業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並將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影本、車輛所有人的書面委託書原件存入車輛檔案。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為已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設立專門的檔案室,統一檔案規格,逐車建立紙質檔案,並按照號牌種類和號牌號碼有序存放。

車輛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洩露車輛檔案中的個人資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塗改、故意損毀或者偽造車輛檔案。

第二十七條車輛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車輛檔案損毀、丟失的,經所屬交管部門分管領導書面批准後,按照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補建車輛檔案,列印該車輛在電腦系統內的所有記錄資訊,並補充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影本。

第二十八條車輛所有人在辦理完畢車輛檔案轉出但尚未辦理車輛轉入前,車輛檔案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向轉出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建車輛檔案。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範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檔案從辦理登出登記之日起保存2年後銷毀。

銷毀車輛檔案時,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需要銷毀的車輛檔案登記造冊,經所屬交管部門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銷毀。銷毀車輛檔案應當在指定的地點,監銷人和銷毀人共同在銷毀記錄上簽字。記載銷毀檔案情況的登記簿和銷毀記錄存檔備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業務時,應當使用經辦人本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電腦登記系統,嚴禁使用他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電腦登記系統。

第三十一條辦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業務,應當統一設置“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業務受理”視窗標識。

第三十二條本工作規範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張掖公安交警

長按下圖識別二維碼

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資訊,按照變更登記的日期調整註冊登記日期;收回原行駛證,複印原車輛合格證,收存相關資料,重新製作行駛證;將行駛證、原車輛合格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九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更換動力裝置的變更登記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審查行駛證,查驗車輛,更換的發動機有號碼的,確認號碼並填寫在《查驗記錄表》上,更換的發動機無號碼的,打刻原發動機號碼;符合規定的,在《查驗記錄表》上簽字並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查驗記錄表》,比對車輛編碼。符合規定的,錄入變更資訊,發動機號碼變更的,重新核發行駛證。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條 辦理所有人變更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位址、聯繫方式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屬於所有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還應當審查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原件,符合規定的,變更登記系統相應資訊。

變更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址的,收回原行駛證,重新製作行駛證交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一條辦理所有人的住所遷出住所地市、州管轄區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審查行駛證;查驗車輛,核對車輛編碼;製作車輛標準照片,並粘貼到《查驗記錄表》上。符合規定的,簽字後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和《查驗記錄表》,對涉及車輛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符合規定的,錄入變更後的資訊,整理、裝訂檔案資料,核對資訊、歸檔;密封檔案,在檔案袋上加蓋車輛管理所業務專用章,並注明“請妥善保管,並於即日起30日內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車輛轉入手續,不得拆封”。收回號牌,核發有效期為30日的車輛臨時行駛憑證,將檔案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第十二條辦理車輛轉入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檔案資料和《查驗記錄表》,比對車輛編碼。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資訊,確定車輛號牌號碼,核發號牌、行駛證。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三條 轉入地縣(市)車輛管理所認為需要核實檔案資料的,應當與轉出地縣(市)車輛管理所協調。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協查申請5日內以傳真方式出具書面材料,轉入地車輛管理所憑書面材料辦理轉入。

轉入地縣(市)車輛管理所辦理退檔業務應當經業務領導批准,錄入退檔車輛資訊、退檔原因、聯繫電話、傳真電話、經辦民警和業務領導姓名,出具退辦憑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第十四條辦理變更登記的,下列資料存入車輛檔案:

(三)行駛證原件;

(四)《查驗記錄表》原件;

(五)屬於轉入的,收存原車輛檔案內的資料;

(六)屬於因品質問題更換整車的,應當收存銷售單位證明材料原件和更換後車輛的合格證明原件;

(七)屬於所有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應當收存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原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的原件或者影本。

第十五條車輛在被盜搶期間,車輛編碼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有關技術鑒定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發還證明能夠確認該車輛與被盜搶的車輛為同一輛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身顏色被改變的,按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將有關技術鑒定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發還證明影本存入車輛檔案。

(二)車輛編碼被改變的,查驗崗確認車輛,由車輛所有人在車身或者車架上原打刻車輛編碼位置以外的其他部位打刻原號碼。符合規定的,在《查驗記錄表》上簽字並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和《查驗記錄表》。符合規定的,錄入變更資訊。將《申請表》原件、有關技術鑒定證明或者公安機關的發還證明影本和《查驗記錄表》存入車輛檔案。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辦理轉移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查驗崗審查行駛證;查驗車輛,核對車輛編碼,製作,,車輛標準照片,並粘貼到《查驗記錄表》上。符合規定的,簽字後內部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二)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或者憑證、行駛證和《查驗記錄表》。對涉及車輛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資訊。

(三)現車輛所有人住所在登記地市、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原車輛號牌號碼。繼續使用原車輛號牌的,重新製作行駛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重新選擇號牌號碼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製作號牌、行駛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現車輛所有人住所在登記地市、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外的,按照本規範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十七條辦理轉移登記的,下列資料存入車輛檔案:

(一)《申請表》原件;

(二)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影本;

(三)車輛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原件或者影本;其中,交易發票或合同文本、《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應當是原件。

(四)行駛證原件;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收存證明現車輛所有人下肢殘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影本。

第十八條車輛所有人為單位的,辦理轉移登記時,可以提交該單位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影本、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作為其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第四節 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辦理登出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查下列資料:

1.對車輛滅失的,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和車輛滅失證明;

2.對屬於因品質問題退車的,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和車輛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並核對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3.車輛損壞,無法繼續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繼續使用的,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和所有人出具的書面情況說明。

(二)符合規定的,登記審核崗錄入登記資訊;收回號牌、行駛證,出具註銷證明。車輛號牌、行駛證丟失的,由車輛所有人出具書面說明後辦理註銷登記業務,並在電腦登記系統中注明情況。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條辦理登出登記的,下列資料存入車輛檔案:

(一)《申請表》原件;

(二)行駛證原件。行駛證丟失的,收存車輛所有人出具的書面說明原件;

(三)屬於滅失的,收存滅失證明原件;

(四)屬於因品質問題退車的,收存車輛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原件;

(五)車輛損壞,無法繼續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繼續使用的,收存所有人出具的書面說明原件。

第二十一條車輛登記被撤銷的,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撤銷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決定書》。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辦理補、換領號牌、行駛證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登記審核崗審查《申請表》、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符合規定的,錄入相關資訊,收回損壞的號牌、行駛證。屬於補、換領行駛證的,1日製作行駛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屬於補、換領號牌的,出具簽注號牌領取時間的受理憑證,核發有效期不超過30日的車輛臨時行駛憑證。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號牌製作完成後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辦理補、換領號牌、行駛證的,下列資料存入車輛檔案:

第二十四條 辦理登記事項更正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登記審核崗核實登記事項,確屬登記錯誤的,填寫《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資訊更正審批表》,經業務負責人審批後,在電腦登記系統中更正。需要重新核發行駛證的,收回原行駛證,重新製作行駛證交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改變車輛號牌號碼的,收回原號牌、行駛證,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核對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請除轉移登記以外的車輛登記和其他業務。由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業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並將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影本、車輛所有人的書面委託書原件存入車輛檔案。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為已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設立專門的檔案室,統一檔案規格,逐車建立紙質檔案,並按照號牌種類和號牌號碼有序存放。

車輛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洩露車輛檔案中的個人資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塗改、故意損毀或者偽造車輛檔案。

第二十七條車輛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車輛檔案損毀、丟失的,經所屬交管部門分管領導書面批准後,按照電腦登記系統的資訊補建車輛檔案,列印該車輛在電腦系統內的所有記錄資訊,並補充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影本。

第二十八條車輛所有人在辦理完畢車輛檔案轉出但尚未辦理車輛轉入前,車輛檔案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向轉出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建車輛檔案。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範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檔案從辦理登出登記之日起保存2年後銷毀。

銷毀車輛檔案時,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需要銷毀的車輛檔案登記造冊,經所屬交管部門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銷毀。銷毀車輛檔案應當在指定的地點,監銷人和銷毀人共同在銷毀記錄上簽字。記載銷毀檔案情況的登記簿和銷毀記錄存檔備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業務時,應當使用經辦人本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電腦登記系統,嚴禁使用他人的用戶名、密碼登錄電腦登記系統。

第三十一條辦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業務,應當統一設置“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業務受理”視窗標識。

第三十二條本工作規範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張掖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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