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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8種證明公安機關不開

稍早的時候, 你又沒有聽說過出國旅遊要開“你媽是你媽”證明?女子前往監獄探監要求前往派出所開具”老公是老公“證明?老年證丟失被要求開取“丟失證明”?關於各級行政部門要求公民開具各類證明的吐槽層出不窮, 這些繁瑣的證明手續也一度引發基層民警吐槽。 一些基層的民警也會直接斥責相關的單位無事生非、為民添亂。 那麼對於公安機關有哪些證明是不開的呢?我們需要瞭解:

一、身份證號15位升至18位

身份證號15位升至18位後, 原號碼不變, 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 第18位是校驗碼,

採用11進制, 其中第11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 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 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二、檔案姓名同音不同字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 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 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 派出所也不知情。 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三、身份證丟失開身份證明

身份證丟失或損壞, 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 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 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 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兩個工作日即可領取)。 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四、有身份證還要身份證明

持有身份證和戶口名簿等合法證件,

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名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 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資訊證明。

五、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 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 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六、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 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七、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 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 派出所不知情。 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八、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 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九、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

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十、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 沒有附加任何條件, 丟失即予辦理, 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因此,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十一、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圍, 派出所不知情。 因此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十二、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 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 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十三、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 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 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 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十四、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 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 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 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 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十五、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 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 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 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 因此, 不予出具證明。

十六、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範疇, 應由組織出面瞭解, 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 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十七、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

派出所屬於不知情。 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十八、招工單位讓派出所出具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 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 是對就業者的歧視, 是違法的。 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 因此, 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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