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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高頻考點: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司法考試中刑法部分的一個高頻考點, 今天我們來聊聊這個考點。

正當防衛, 主要把握3個要點:

1、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2、針對不法侵害本人。

3、不要超過必要限度。

來, 我們看看司法考試怎樣考。

例1、甲把乙打傷, 揚長而去。 後乙追到甲家裡, 把甲打成重傷。

這就不算正當防衛, 因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了, 這種事後報仇的行為不算正當防衛。

例2、甲跑到乙家裡亂砍亂殺, 乙把甲的兒子抓來, 說“你再不住手我就殺了你兒子”, 甲不理, 繼續行兇, 乙把甲的兒子殺死。

甲正行兇, 正當防衛得針對甲本人, 乙殺死甲的兒子的行為不能算正當防衛。

例3、甲打乙, 乙奮起反抗, 順利制服了甲, 甲直呼饒命, 乙不理, 把甲打成重傷。

乙已把甲制服, 但並不停止, 繼續把甲打成重傷, 這就超過必要限度了, 屬防衛過當。

關於必要限度, 法律有特殊規定。 對於正在發生的嚴重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行為,

如殺人, 強姦, 搶劫, 綁架等, 可以實行無限度防衛, 把不法侵害人打死也不算防衛過當。 當然, 小編認為, 這也得是在制止犯罪這一目的下, 如果已然將其制服, 卻還將其打死, 仍應該算防衛過當。

如上面的例3, 如果把初始條件改為“甲持刀殺乙”, 其他不變。 結果乙也應該算作防衛過當比較合適。

例4、乙想殺甲, 但知道這是犯罪行為, 於是不斷挑唆甲, 終於, 甲氣憤得提起刀要殺乙, 乙說“我要正當防衛”, 把甲殺死了。

乙故意挑唆甲來殺自己, 然後以“正當防衛”的名義殺死甲, 這不能算作正當防衛, 連防衛過當也不算, 應該算作故意殺人。

如果把例4變一下, 乙並未挑唆甲, 甲主動來殺乙, 然後乙以“正當防衛”的名義殺死甲,

而且也不存在先制服了甲再殺的情況, 就是一招致命, 乾淨俐落。 這怎麼算?

司法考試好像還沒出現過這種情形, 小編大膽發表一點意見, 認定為正當防衛。 因為客觀上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乙主觀上也具有防衛意識, 只不過本身就想殺甲。 但我們不能要求乙本來想殺甲, 所以防衛時就一定不能殺死甲吧。

如果大家有不同看法, 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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