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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樂:拾得他人銀行卡心生貪念進牢房

●吳舒婷

案情:2015年11月18日, 被害人余某在將樂某銀行自助取款點取錢後, 將銀行卡及一張記有密碼的紙條遺留在ATM機處。 恰好此時, 被告人陳某某也來此處取款, 發現了餘某遺留的銀行卡和紙條。 當日, 陳某某經過一番偽裝後, 在另一自助取款點取走卡內100元。 次日, 陳某某再次偽裝, 持該卡在同一自助取款點取走8000元。 2015年12月3日, 陳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 並在其住處搜查到現金7000元。

審理:經將樂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 騙取人民幣8100元, 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歸案後, 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且騙取的違法所得已全部歸還被害人, 並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 綜上, 故依法對其判處拘役5個月, 緩刑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評析: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微單信用卡管理法規, 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 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不少人認為撿到信用卡就像撿到錢包, 據為己有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其實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 撿到他人信用卡, 只要把卡裡的錢取走並達到一定數額, 就會被認定是涉嫌犯罪。 遇到類似情況, 應及時報警或者把銀行卡交銀行工作人員處理, 切勿出於僥倖心理產生貪念,

否則可能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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