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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商人實名舉報青海商務廳 或涉百億國有礦產資源流失

金宗博在舉報信中稱, 2014年4月10日, 在金土地公司訴香港華利國際有限公司(簡稱華利公司)、興青公司侵權糾紛一案中, 興青公司出具了一項證據“青海省商務廳青商資字[2005]296號《關於青海省紫金礦業煤化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批復》”(簡稱296號文件),

法院依據這一證據, 判決金土地公司敗訴。

而正是296號檔讓一起簡單的國有礦產資源轉讓變成“一女二嫁”, 三家公司上演“三國殺”的局面。

實名舉報的金宗博表示, 現在有足夠的證據和事實證明上述296號文件是虛假公文。

而決定紫金礦業煤化有限公司最終歸屬的[2005]296號《關於青海省紫金礦業煤化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批復》的批復檔的時間是2015年10月19日。

舉報信稱, 2007年7月20日, 西寧市中院到青海省商務廳調查青海省紫金礦業煤化有限公司(簡稱紫金公司)股權變更情況,

青海省商務廳外資處處長王熙惠答覆:“自2003年7月9日至今, 對於青海紫金礦業公司, 商務廳一直未作過關於其任何變更的申請和批復”

2007年12月6日, 西寧市中院再次調查紫金公司股權變更情況及296號檔真偽,

青海省商務廳外資處處長王熙惠再次答覆:“興青公司提出過, 但未審批。 華利公司、紫金公司、金土地公司沒有提出過申請”。 “蹊蹺的是在紫金公司沒提出過申請材料的前提下, 何來針對紫金公司的296號批復文件?” 金宗博說。

金宗博舉報稱,

296號檔顯示股權轉讓後, 由受讓方承繼轉讓方的債權債務。 這一條批復內容嚴重違背經濟學和法律常識。 股權轉讓與債權債務轉讓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關係。 在該批復中, 股權的轉讓方是華利公司, 受讓方是興青公司, 按該批復的要求, 受讓方興青公司因為受讓了華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權, 就得承繼轉讓方華利公司的債權債務, 這一邏輯錯誤令人費解。

金宗博還舉報稱, 為了甄別、確認296號文件的真偽, 西寧市中院在2014年4月10日開庭之後又進行了兩次調查, 青海省商務廳6月29日《復函》稱“當時具體經辦人張麗芳同志現在國外學習”, “我廳擬請貴院延長取證時間, 我們將繼續與經辦人聯繫, 抓緊督促其儘快回國後詳細質證, 再由我廳正式向貴院出具證明”。青海省商務廳廳10月24日的《復函》稱“發現存在文號重複等問題”,“經我們與當時檔經辦人(目前正在國外學習深造)聯繫詢問,該同志回憶檔底檔可能保存在所在處室”,“我們將繼續與檔當事人聯繫……查清事實後即向貴院正式回復 ”。

值得注意的是,時至今日,青海省商務廳仍未查清296號檔的真偽,也未正式向法院回復。

此外,金宗博還舉報稱,馬少偉手持296號文件,於2005年10月代管紫金公司,借機霸佔青海木裡一井田煤礦,在至今無採礦證的情況下,仍然瘋狂進行破壞性開採。據青政[2011]7號檔和2011年3月17日《青海日報》報導顯示,青海興青集團天峻能源有限公司2010年度煤炭產量112萬噸,收入56793萬元。經專業人士測算,2007年初到2014年6月底,在七年半的時間裡,馬少偉從木裡一井田煤礦非法採煤2162萬餘噸,非法收入163億多元,非法獲利高達105億元以上。

目前,時任青海省商務廳和興青公司法定代表人馬少偉方面未就媒體的報導作出公開回應。

再由我廳正式向貴院出具證明”。青海省商務廳廳10月24日的《復函》稱“發現存在文號重複等問題”,“經我們與當時檔經辦人(目前正在國外學習深造)聯繫詢問,該同志回憶檔底檔可能保存在所在處室”,“我們將繼續與檔當事人聯繫……查清事實後即向貴院正式回復 ”。

值得注意的是,時至今日,青海省商務廳仍未查清296號檔的真偽,也未正式向法院回復。

此外,金宗博還舉報稱,馬少偉手持296號文件,於2005年10月代管紫金公司,借機霸佔青海木裡一井田煤礦,在至今無採礦證的情況下,仍然瘋狂進行破壞性開採。據青政[2011]7號檔和2011年3月17日《青海日報》報導顯示,青海興青集團天峻能源有限公司2010年度煤炭產量112萬噸,收入56793萬元。經專業人士測算,2007年初到2014年6月底,在七年半的時間裡,馬少偉從木裡一井田煤礦非法採煤2162萬餘噸,非法收入163億多元,非法獲利高達105億元以上。

目前,時任青海省商務廳和興青公司法定代表人馬少偉方面未就媒體的報導作出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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