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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罰款清分,才能過車檢?法院判交警隊拒車檢行為違法!

南方

對於很多車主來說, 到車管所辦理車輛年檢時“先交罰款清分, 才能通過車檢”是一條永恆的定律。 一般車主自覺理虧, 也會在年檢前繳納罰款。

然而, 事實上交警這種將車檢與違章罰款捆綁在一起的做法, 是違法的!

車主起訴交警部門勝訴

事件經過:

安陽縣蔣村鄉農民段立威購買了1輛機動車, 2輛牽引車和2輛半掛車, 在安陽市交警部門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後, 掛靠在運輸公司名下從事運營活動,

並承擔車輛運營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

段立威多次向安陽市交警支隊所屬的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要求對這5輛車進行年檢, 並核發機動車合格標誌。 交警部門以車輛未交罰款存在交通違法記錄為由, 拒絕進行年檢。 最後車主段立威將安陽市交警支隊起訴至安陽縣人民法院。

法院結果:

安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市公安交警支隊拒絕年檢的行為違法, 責令其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法定職責, 對段立威核發機動車合格標誌, 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 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之後市公安交警支隊提出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後,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北京市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李曦丹律師認為法院判決是合理的, 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定職責。 且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 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

因此機動車所有人在其機動車經過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 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要求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申請, 並提交了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為機動車所有人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交警依據

然而小編經過查詢,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第七十一條(一)項中,對於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中發現對於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審驗不予通過。

在市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局系統中查詢,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中也表明機動車存在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予核發機動車核驗合格標誌。

交警依據

交警依據和法院依據相衝突時,應參照哪條法律標準參考?

因此就以上法規而言,交警不對段先生的車進行年檢是有依據的,為何卻被法院告知敗訴?那麼當兩種法律發生衝突時應當依據哪條規定來呢?

針對此問題,小編採訪到了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曹鎏教授。曹教授認為,從效力級別上分析,法院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行政法規,交警適用的《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屬於地方性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效力高於《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相衝突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而我國的各種法律淵源也形成了一個由上至下、處於不同位階、具有不同效力的體系。

1)法的效力位階,是指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所處的效力位置和等級。在法的位階中處於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級,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據此,可以分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是指相對於其他規範性檔,在法的位階中處於較高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範性檔。下位法,是指相對於其他規範性檔,在法的位階中處於較低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範性檔。

2)我國《立法法》根據法的效力原理規定了法的位階問題,詳細規定了屬於不同位階的上位法與下位法和屬於同一位階的同位法之間的效力關係。即: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因此,本案法律適用屬於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選擇問題。

3)對於本案,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效力等同於法律,因此,也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7)行他字第20號出具了司法解釋進行說明,即《關於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問題的答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所需提交的單證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發放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為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綜上所述,其實交警將機動年檢與交通違法罰款捆綁在一起是違法的。這對與廣大車主來說,確實可以放心了,但允許違章車辦理年檢,發生的問題就會減少了麼?

小編也從網上搜集了部分網友的觀點:

不少人還是認為應先解決違章再進行年檢,在此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李曦丹律師也給出了自己的建議,李律師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機動車所有人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和車輛違章未處理雖然是兩個不同的行政法律關係,二者沒有因果關係。但對於車輛有違章未處理的事實,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已經收集固定的違法行為證據,依法及時作出處罰,車輛所有人亦應當自覺守法,主動接受違章處理。

那麼,換作是你,如果罰款與年檢不捆綁了,你會先交罰款再年檢嗎?

為機動車所有人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交警依據

然而小編經過查詢,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第七十一條(一)項中,對於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中發現對於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審驗不予通過。

在市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局系統中查詢,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中也表明機動車存在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予核發機動車核驗合格標誌。

交警依據

交警依據和法院依據相衝突時,應參照哪條法律標準參考?

因此就以上法規而言,交警不對段先生的車進行年檢是有依據的,為何卻被法院告知敗訴?那麼當兩種法律發生衝突時應當依據哪條規定來呢?

針對此問題,小編採訪到了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曹鎏教授。曹教授認為,從效力級別上分析,法院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行政法規,交警適用的《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屬於地方性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效力高於《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相衝突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而我國的各種法律淵源也形成了一個由上至下、處於不同位階、具有不同效力的體系。

1)法的效力位階,是指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所處的效力位置和等級。在法的位階中處於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級,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據此,可以分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是指相對於其他規範性檔,在法的位階中處於較高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範性檔。下位法,是指相對於其他規範性檔,在法的位階中處於較低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範性檔。

2)我國《立法法》根據法的效力原理規定了法的位階問題,詳細規定了屬於不同位階的上位法與下位法和屬於同一位階的同位法之間的效力關係。即: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因此,本案法律適用屬於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選擇問題。

3)對於本案,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效力等同於法律,因此,也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7)行他字第20號出具了司法解釋進行說明,即《關於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問題的答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所需提交的單證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發放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為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綜上所述,其實交警將機動年檢與交通違法罰款捆綁在一起是違法的。這對與廣大車主來說,確實可以放心了,但允許違章車辦理年檢,發生的問題就會減少了麼?

小編也從網上搜集了部分網友的觀點:

不少人還是認為應先解決違章再進行年檢,在此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李曦丹律師也給出了自己的建議,李律師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機動車所有人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和車輛違章未處理雖然是兩個不同的行政法律關係,二者沒有因果關係。但對於車輛有違章未處理的事實,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已經收集固定的違法行為證據,依法及時作出處罰,車輛所有人亦應當自覺守法,主動接受違章處理。

那麼,換作是你,如果罰款與年檢不捆綁了,你會先交罰款再年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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