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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動態|愛爾蘭、泰國、羅馬尼亞、緬甸

愛爾蘭:將BEPS公約內容引入其稅收協定

近日, 愛爾蘭財政部發佈一份技術簡報, 闡述了愛爾蘭從落實稅收協定相關措施, 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方面,

對OECD多邊公約提出的建議方案。

該多邊公約, 由OECD根據BEPS的第15項行動計畫報告制定, 將把BEPS的行動建議納入到全球2000餘稅收協定體系內。 據OECD, 該公約將執行一個最低標準, 以打擊稅收協定濫用, 並完善稅收爭端解決機制, 同時提供一定的政策彈性, 以適應具體的稅收協定。 該公約的簽約儀式於2017年6月7日舉辦。

泰國:銀行放寬外匯管制

開泰研究中心分析了泰國銀行最近宣佈的新外匯管制規則後認為, 新規則的大部分內容是對泰國銀行監管下的外匯管制規則進行調整, 以順應金融體系的變化, 並使國際匯款和國際貿易業務經營更加便利。 新調整的放寬外匯管制方針主要分為四大事項, 包括:

1.減少辦理程式和所需檔,

以提高辦理效率和降低運營成本。

(1)減少國際匯出匯款所需的證明檔;

(2)客戶可以提交電子檔或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檔。

2.為民間部門增強匯率風險管理的靈活性

(1)允許在所有情況下解除匯率風險防範合同。

(2)允許同一集團下的公司為其關聯公司辦理外匯匯率套期保值業務。

(3)允許符合資格要求的試點企業向商業銀行辦理外匯交易業務和國際匯出匯款業務, 而無需提供證明檔。

3.為零售客戶提供更多的外匯買賣匯款選擇, 增強本地區內貿易投資的聯通。

(1)允許匯款代理商向客戶提供國際匯出匯款服務以支付貨款, 提高個人每日向境外匯款的限額, 並放寬匯款代理商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2)允許貨幣兌換商向商業銀行或境外貨幣兌換商買賣外匯鈔票。

(3)允許商業銀行向非居民客戶發放泰銖貸款以在泰國進行投資, 或向在大湄公河次區域國家註冊成立的非居民企業發放泰銖貸款, 以投資於設在大湄公河次區域內且對泰國有益的項目。

4.為零售客戶提供更多的投資選擇, 開放新經營商進入市場, 以增加競爭程度。

(1)擁有5,000萬泰銖以上(含5,000萬泰銖)金融資產的零售投資者可以直接投資於境外證券, 而無需經過國內投資仲介機構進行投資。

(2)向證券公司頒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羅馬尼亞:加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希儘快加入經合組織

緬甸:舉辦2017投資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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