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法院發佈的公告中, 檢察院公訴的6個被告人相比之前逮捕時尋釁滋事的罪名, 又添加了一項“故意傷害罪”。 對此律師指出, 兩項罪名, 說明有兩個行為, “理論上肯定是要比之前一項罪名要嚴重一些, 被告人可能會數罪並罰。 ”
法律知識: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除刑法第234條直接規定的故意傷害罪以外, 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了下列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 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刑訊逼供、暴力取證, 致人傷殘的, 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
3.虐待被監管人, 致人傷殘的, 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從重處罰。
4.聚眾"打砸搶", 致人傷殘的, 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5.聚眾鬥毆, 致人重傷的, 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6.非法組織賣血或者強迫他人賣血, 對他人造成傷害的, 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 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傷行為的, 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8.組織、策劃、煽動、教唆、説明邪教組織人員自殘的, 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9.對於強姦犯出於報復、滅口等動機, 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 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 應分別定為強姦罪、故意傷害罪, 按數罪並罰懲處。
10.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 聚眾"打砸搶",
11.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 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 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嚴重殘疾的, 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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