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保健訊 伴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轉型, 生產力水準的提高, 城鄉經濟發展的不斷融合,越來越多的農民為了增加經濟收入,改善生活品質,
受援助人丁某, 男, 漢, 1956年8月4日生, 住諸城市皇華鎮下六穀村, 系孤寡老人。 家中還有一位95歲的老母親, 單靠他種地很難承擔起與母親的生活開銷, 所以從2013年開始跟小包工頭竇某某從事地面鋪設工作。 2016年2月22日12時30分, 丁某某在施工車間內, 被同受雇于竇某某的侯某某倒車時壓到腿部造成粉碎性骨折,
萬般無奈下, 他委託其外甥肖某到諸城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後, 山東海宏律師事務所安排劉術霞律師承辦該案, 她及時跟丁某某通了電話, 由於老人傷情不便於當面會見, 關於案件的具體細節其外甥替做了陳述, 在做筆錄過程中發現此案侵權責任主體比較複雜, 劉律師深知作為訴訟案件本身來說, 確定有利於受害人的適合被告主體是非常重要的, 這樣就需要對基礎法律關係做充分解析。 在梳理案情後, 查知受害人丁某某所在車間地面鋪設工程是由諸城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諸城奧鈴汽車廠發包給山東精典有限公司的,
從律師執業經驗來談, 劉律師認為本案庭前調解的可能性是有的, 但是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有不小的難度, 其一, 受害人傷情比較嚴重, 需要做人身損害鑒定才能確定一個明確的賠償數額。 其二, 侵權責任主體比較多, 相互推脫扯皮的情況可能會出現。 其三, 受害人丁某某與各侵權人之間的矛盾很深, 無疑加大了調解的難度。
儘管如此, 考慮到受害人丁某需要儘快得到這筆賠償款繼續接受治療和生活, 劉律師堅定了對本案調解的信念。 同時在開庭前對受害人丁某某也做了大量的思想開導工作, 讓他明白了辦案思路和想法, 瞭解了非訴調解的真正意義與好處。
2016年6月16日, 是開庭的日子, 當時四被告、受害人丁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