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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不參加今年禁核條約談判 禁核條約包括什麼?簽約國有哪些?

資料圖:在紐約召開的聯合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大會現場

據瞭解, 根據去年聯大相關決議, “禁止核武器條約”談判會議即將於3月27日在紐約舉行。

中國去年對該決議投了棄權票。 現談判會議臨近, 中國是否決定參加?在20日的例行記者會上,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回答《環球時報》記者有關此事的提問時說, 近期中方一直就“條約”談判相關問題同有關方保持著坦誠、深入溝通。 經慎重研究, 中方日前決定不參加談判。

華春瑩說, 中國一貫主張並積極宣導最終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 這與“禁止核武器條約”談判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同時, 中方也認為, 實現核裁軍目標無法一蹴而就, 必須遵循“維護全球戰略穩定”和“各國安全不受減損”的原則, 循序漸進地加以推進。 相關進程必須在現有國際裁軍和防擴散機制下處理。

華春瑩說, 中方這一決定系出於維護現有國際軍控和裁軍機制以及堅持循序漸進推進核裁軍原則的考慮,

體現了中方對維護全球戰略平衡與穩定的負責任態度。

“儘管不參與談判, 中方堅定支持最終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立場沒有改變”, 華春瑩表示, 中方願與各方保持溝通, 繼續為建立無核武器世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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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

限制核子試驗方式或爆炸威力, 直至全面禁止核子試驗, 是限制核武器發展、促進核裁軍和核不擴散的重要措施。 是一項由全面禁止條約組織領導的、旨在促進全面防止核武器擴散與促進核裁軍進程, 從而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條約。

《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 (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 是一項旨在促進全面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核裁軍進程,

從而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條約。 早在1954年印度領導人賈瓦哈拉爾·尼赫魯首次在聯合國大會上提出締結一項禁止核子試驗國際協議的要求。 1994年3月, 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正式啟動全面核禁試條約的談判。 經過兩年半的努力, 1996年8月20日, 會議擬訂《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文本, 但由於印度的反對未能獲得通過。 後來根據澳大利亞的提議, 《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文本直接送交第50屆聯合國大會審議。 1996年9月10日, 聯合國大會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5票棄權的壓倒多數票通過了《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

《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包括序言、17條、兩個附件及議定書。 條約規定, 締約國將作出有步驟、漸進的努力,

在全球範圍內裁減核武器, 以求實現消除核武器, 在嚴格和有效的國際監督下全面徹底核裁軍的最終目標。 所有締約國承諾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並承諾不導致、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

條約的產生與簽署過程

1999年10月, 聯合國在維也納首屆召開促進《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生效大會。 2001年11月, 第二屆《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生效大會在紐約舉行。 2003年9月, 第三屆促進《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生效大會在維也納舉行。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 NPT) 又稱“防止核擴散條約”或“核不擴散條約”, 是1968年1月7日由英國、美國、蘇聯和其他59個國家分別在倫敦、華盛頓和莫斯科締結簽署的一項國際條約,

共11款。

1959年和1961年, 聯合國大會先後通過愛爾蘭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國家不向無核國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範圍擴散”的議案, 這兩項議案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雛形。

1960年和1964年, 法國和中國先後成功地爆炸了核裝置, 美蘇極為擔心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擁有核武器。 美國于1965年8月向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草案。 同年9月, 蘇聯也向聯大提出一項條約草案。 1966年秋天, 蘇美兩國開始秘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向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聯合草案, 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 1968年6月12日, 聯大核准該條約草案。 1970年3月5日,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正式生效。

該條約的宗旨是防止核擴散, 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

該條約有11條規定,主要內容是: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製造核武器;非核國家保證不製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製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根據有關規定,條約有效期25年,其間每5年舉行一次審議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決定加入該公約,1992年3月9日遞交加入書,同時對中國生效。

1992年1月27日,法國決定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8月3日正式把參加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批准檔遞交美、英、俄3個簽字國。

1992年12月根據47屆聯大決議成立199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籌備委員會。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舉行了4次會議。籌備委員會為大會準備了臨時議程和程式規則草案。根據籌委會的建議,會議期間將成立3個主要委員會,第一委員會將集中討論條約中有關不擴散核武器、裁軍和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二委員會的工作是討論不擴散核武器、保證措施和無核區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三委員會將討論關於條約國家不受歧視地發展、研究、生產及使用和平核能條款的執行情況。

由於德國、義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對,條約在1970年生效時,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後是否繼續延長,如何延長則要根據多數會員國的意見決定。反對無限期延長的主要是“不結盟”國家和其它一些無核國家,如埃及、印尼、伊朗、墨西哥、奈及利亞、泰國、委內瑞拉等。這些國家認為核國家沒有履行條約裡的一些重要條款,例如全面禁止核子試驗,停止生產可製造核武器的裂變材料,對無核國家承擔安全保證,允許無核國家獲取和平核能技術等。這些國家認為,如果無限期延長,就會使核國家放鬆核裁軍的努力,使事實上的“有核與無核”成為永久不可改變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對永久性條約的4個國家,由於放棄發展核武器後,在獲取和平核能技術方面得到保障,已轉而支持無限期延長條約。

1995年5月11日,在聯合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上,178個締約國以協商一致方式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大會還通過了兩個決議:核不擴散和裁軍的原則和目標;加強《條約》審議機制。締約國同時決定在5年之後舉行審議大會,並在1997、1998和1999年舉行三次預備會議。但代表們未能就一份關於該條約過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後報告達成一致意見。會議主席賈揚塔·達納帕拉在閉幕詞中說:“這次會議沒有勝者,沒有敗者。獲勝的是條約本身。”

1997年4月7日,條約締約國在聯合國總部舉行1997年預備會議,會議審議了核不擴散與核裁軍領域工作的進展情況。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的代表發表聯合聲明,重申支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全面執行包括裁軍在內的各項條款。同年5月15日,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核准了附加議定書。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審議大會第三次籌委會會議在聯合國舉行。中國代表團團長沙祖康參加了會議並發言指出,國際社會必須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和經濟新秩序,堅決反對和徹底摒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唯有這樣,每個國家才會有安全感,才能保證核裁軍和防止核武器擴散取得成功。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審議大會在紐約舉行。大會的主要議題有:《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普遍性;核不擴散和核裁軍以及無核區。

中國於1992年3月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98年12月簽署了附加議定書。截至2005年11月,簽署附加議定書的國家有106個。

另外,中國已參加所有防擴散國際條約和國際組織。

主要原文

《條約》的宗旨和目標是:全面禁止核武器試驗爆炸及其他任何核爆炸,有效促進全面防止核武器擴散及核裁軍進程,從而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條約》由序言、 17項條款、兩個附件和1個議定書組成,主要內容有:

(一)

締約國承諾不進行、導致、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並承諾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種核爆炸。

(二)

在維也納設立《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組織,所有締約國均為《條約》組織的成員。組織機構包括締約國大會、執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

(三)

為確保《條約》得到遵守,建立以國際監測系統、磋商與澄清、現場視察及建立信任措施為主體的國際核查機制。國際監測系統由地震、水聲、放射性核素等全球監測網路組成;建立信任措施主要是指締約國對大規模化學爆炸進行自願申報;磋商與澄清是指締約國澄清並解決就遵約問題產生的懷疑;現場視察是指對發生可疑事件的現場進行核查來澄清是否發生了違約核爆炸。

(四)

根據《條約》規定,《條約》在其所列的44個有核能力國家全部交存批准書後第180天起生效。44國是美、俄、英、法、中五個核國家及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核門檻”國家和其他有核能力的國家。

(五)

《條約》無限期有效,在《條約》生效10年時,將召開審議大會,屆時如有締約國要求,會議將審議是否允許為和平目的進行地下核爆炸。

(六)

締約國若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使其最高利益受到危害,有權行使其國家主權退出條約,等等。

1999年10月,聯合國在維也納首屆召開促進《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生效大會。

2001年11月,第二屆《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生效大會在紐約舉行。

2003年9月,第三屆促進《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生效大會在維也納舉行。

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

該條約有11條規定,主要內容是: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製造核武器;非核國家保證不製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製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根據有關規定,條約有效期25年,其間每5年舉行一次審議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決定加入該公約,1992年3月9日遞交加入書,同時對中國生效。

1992年1月27日,法國決定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8月3日正式把參加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批准檔遞交美、英、俄3個簽字國。

1992年12月根據47屆聯大決議成立199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籌備委員會。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舉行了4次會議。籌備委員會為大會準備了臨時議程和程式規則草案。根據籌委會的建議,會議期間將成立3個主要委員會,第一委員會將集中討論條約中有關不擴散核武器、裁軍和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二委員會的工作是討論不擴散核武器、保證措施和無核區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三委員會將討論關於條約國家不受歧視地發展、研究、生產及使用和平核能條款的執行情況。

由於德國、義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對,條約在1970年生效時,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後是否繼續延長,如何延長則要根據多數會員國的意見決定。反對無限期延長的主要是“不結盟”國家和其它一些無核國家,如埃及、印尼、伊朗、墨西哥、奈及利亞、泰國、委內瑞拉等。這些國家認為核國家沒有履行條約裡的一些重要條款,例如全面禁止核子試驗,停止生產可製造核武器的裂變材料,對無核國家承擔安全保證,允許無核國家獲取和平核能技術等。這些國家認為,如果無限期延長,就會使核國家放鬆核裁軍的努力,使事實上的“有核與無核”成為永久不可改變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對永久性條約的4個國家,由於放棄發展核武器後,在獲取和平核能技術方面得到保障,已轉而支持無限期延長條約。

1995年5月11日,在聯合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上,178個締約國以協商一致方式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大會還通過了兩個決議:核不擴散和裁軍的原則和目標;加強《條約》審議機制。締約國同時決定在5年之後舉行審議大會,並在1997、1998和1999年舉行三次預備會議。但代表們未能就一份關於該條約過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後報告達成一致意見。會議主席賈揚塔·達納帕拉在閉幕詞中說:“這次會議沒有勝者,沒有敗者。獲勝的是條約本身。”

1997年4月7日,條約締約國在聯合國總部舉行1997年預備會議,會議審議了核不擴散與核裁軍領域工作的進展情況。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的代表發表聯合聲明,重申支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全面執行包括裁軍在內的各項條款。同年5月15日,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核准了附加議定書。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審議大會第三次籌委會會議在聯合國舉行。中國代表團團長沙祖康參加了會議並發言指出,國際社會必須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和經濟新秩序,堅決反對和徹底摒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唯有這樣,每個國家才會有安全感,才能保證核裁軍和防止核武器擴散取得成功。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審議大會在紐約舉行。大會的主要議題有:《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普遍性;核不擴散和核裁軍以及無核區。

中國於1992年3月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98年12月簽署了附加議定書。截至2005年11月,簽署附加議定書的國家有106個。

另外,中國已參加所有防擴散國際條約和國際組織。

主要原文

《條約》的宗旨和目標是:全面禁止核武器試驗爆炸及其他任何核爆炸,有效促進全面防止核武器擴散及核裁軍進程,從而增進國際和平與安全。《條約》由序言、 17項條款、兩個附件和1個議定書組成,主要內容有:

(一)

締約國承諾不進行、導致、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並承諾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種核爆炸。

(二)

在維也納設立《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組織,所有締約國均為《條約》組織的成員。組織機構包括締約國大會、執行理事會和技術秘書處。

(三)

為確保《條約》得到遵守,建立以國際監測系統、磋商與澄清、現場視察及建立信任措施為主體的國際核查機制。國際監測系統由地震、水聲、放射性核素等全球監測網路組成;建立信任措施主要是指締約國對大規模化學爆炸進行自願申報;磋商與澄清是指締約國澄清並解決就遵約問題產生的懷疑;現場視察是指對發生可疑事件的現場進行核查來澄清是否發生了違約核爆炸。

(四)

根據《條約》規定,《條約》在其所列的44個有核能力國家全部交存批准書後第180天起生效。44國是美、俄、英、法、中五個核國家及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核門檻”國家和其他有核能力的國家。

(五)

《條約》無限期有效,在《條約》生效10年時,將召開審議大會,屆時如有締約國要求,會議將審議是否允許為和平目的進行地下核爆炸。

(六)

締約國若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使其最高利益受到危害,有權行使其國家主權退出條約,等等。

1999年10月,聯合國在維也納首屆召開促進《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生效大會。

2001年11月,第二屆《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生效大會在紐約舉行。

2003年9月,第三屆促進《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生效大會在維也納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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