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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知道這2條法律,眉山男子絕對不會抱著女兒跳河

上個月網友發佈了一則父親抱著女兒跳水身亡的帖子, 之後這件事刷了屏。

被打撈上岸時, 男子懷裡仍緊抱著孩子。

之後電視臺採訪, 據村民說死亡男子和前妻早前協議離婚, 之後因女兒撫養費發生糾紛, 女方要男方月付5000元。 之後, 男子一時想不開便抱著1歲零2個月的女兒投河。

事已至此, 說什麼都晚了。 但是羅爺法律給大家普及一下撫養費的相關規定, 希望以後不再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關於離婚後, 撫養費支付相關規定:

①根據《婚姻法》第37條 離婚後, 一方撫養的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解析:這條的意思是說, 如果被所要高額撫養費,

可以不同意, 可以找法院解決。

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 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 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 比例可適當提高, 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 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 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 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解析:不是撫養子女的一方想要多少就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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