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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國松訴鄒金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2017)粵0112民初1196號

鄒金容:

本院受理原告陳國松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已審理終結。 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12民初1196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一、被告鄒金容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國松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為計算基數、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0日起計算至本判決指定還款期限屆滿日止);二、被告鄒金容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國松支付律師費3000元;三、駁回原告陳國松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 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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