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華北電力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 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 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 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華北電力大學, 英文名稱:North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學校校部設在北京, 分設保定校區, 兩地實行實質性一體化管理。 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教育部直屬大學、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臺”高校,
第三條 頒發證書: 學校為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的畢業生頒發華北電力大學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 對符合《華北電力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相關規定的頒發華北電力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華北電力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 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 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華北電力大學組建招生委員會,
第六條 華北電力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 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畫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畫,
3.開展招生宣傳、諮詢服務工作, 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 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資訊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華北電力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畫
第八條 學校根據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人才市場需求、學科發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事業計畫, 報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招生事業計畫,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鑒於我校“一所大學、兩地辦學”的實際情況, 考生應按華北電力大學(部標代碼:10054)和華北電力大學(保定)(部標代碼:10079)的招生計畫分別報考, 北京校部和保定校區分別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我校招生專業類中, 外國語言文學類、電腦類、自動化類、電子資訊類、經濟學類由於專業類培養與英語密切相關,
第十二條 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控制在100%-120%的範圍內。 平行志願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三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 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 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 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 將徵集志願。 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 未完成的計畫也將徵集志願。 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畫調劑到其他生源品質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畫。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和專業安排以高考投檔成績為准。 對享受政策加分(或降分)的考生, 由各省級招辦按照規定加分(或降分)投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