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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夫“特定關係”女子獲刑三年 二審改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大洋網訊 80後川籍女子黃某被指與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原局長李俊夫有“特定關係”, 隨李到廣州後註冊投資公司, 以為地產商承接的多個保障房項目做策劃為名, 收受該地產商送的150萬元。 一審被以洗錢罪判刑4年。 日前, 黃某被廣州中院二審改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獲刑三年。

汶川相識跟李到廣州開公司

廣東省紀委此前公開披露的李俊夫(另案處理)案情中提到, 從圓滿完成汶川災後重建任務到登上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局長位置並身兼數職。 在李俊夫主政一方時, 其妻子包攬工程、批發專案,

套取巨額利益跟著一起發橫財;他還通過開發商陳某民等送錢送物來接近美色。

據披露, 其中一名畢業於音樂學院的川籍80後女子黃某, 是從四川隨李俊夫到廣州的。 黃某此前在成都開了一家鋼琴藝術學校, 來廣州後開了多家公司, 涉足房地產領域。 李俊夫向組織“交代”時承認, 為了與“黃某”的愛情, 他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其牟取利益。

現年33歲的黃某被檢方指控與李俊夫有密切關係, 兩人共同收受開發商陳某民的賄賂款人民幣150萬元, 一審法院以洗錢罪對黃某判處有期徒刑4年, 黃某上訴。

否認指控稱不是李的情人

二審時, 黃某否認指控的罪名, 否認與李俊夫存在情人關係。 她自稱來到廣州後成立了一家投資公司,

主要業務是房地產策劃, 每個項目的策劃可以賺十幾萬, 到2013年大概做了三個項目。

黃某辯稱開發商陳某民給的錢不是賄賂款, 雙方有經濟往來。 她稱, 自己租住在廣州某高檔樓盤22樓, 月租金3萬元, 她在住所開私房菜館, 不對外經營, 也不收費, 只招待朋友和生意上的夥伴。 工程承包商陳某民考察過她的會所, 覺得環境不錯, 此後也偶爾帶朋友來此吃飯。 2012年底, 陳某民拿了150萬元人民幣給黃某, “讓我先拿著用, 以後有機會再說”。

黃某稱, 陳某民給她錢時告訴她不要讓外人知道, 她沒對人提起, 李俊夫也不知道。 直到2014年, 李俊夫問她陳某民是不是給過150萬元, “我回答說沒有, 李俊夫說沒有就好”。

法官問黃某與李俊夫有沒有特殊關係,

黃某回答“不是像起訴書上說的那種關係”, 她稱自從來廣州認識李俊夫, 李對其比較放心, 對她會比其他朋友好一些。 2014年後, 她和李俊夫聯繫比較少, “偶爾吃飯都是別人請他吃飯也叫著我一起”。

改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經審理查明, 2011年3月間, 黃某經他人介紹與時任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長兼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主任的李俊夫相識, 並逐漸發展成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在交往過程中, 黃某向李俊夫提出欲承建其管理的部分保障房工程, 李俊夫讓其聯繫廣東達某專案管理公司專案經理陳某民(另案處理), 並吩咐陳某民關照。

陳某民考慮到黃某沒有工程建設方面的經驗, 故不想讓黃某直接承接工程,

隨後以共同承接相關保障房項目為名, 勸說黃某直接參與分成、不要出面。

2013年年初, 陳某民利用李俊夫的職務便利在承接廣州市保障房工程項目中獲得巨額利益, 隨後將150萬元以利潤分成的名義送給黃某, 並稱是“李局關照我們的”, 承諾拿到後面的工程款再給150萬元。

事後, 李俊夫還找黃某當面對質, 詢問黃某是否收到過陳某民1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黃某與李俊夫之間沒有共同受賄的犯罪故意, 黃某在當時環境下, 未必認識到該150萬元系陳某民送給李俊夫的賄賂款, 但其應當認識到該150萬元系陳某民通過操作工程獲取的非法所得, 其收受該款即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 因此, 黃某不構成受賄罪, 亦不構成洗錢罪。

考慮到黃某主動投案, 且全額退贓, 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中院二審判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150萬元贓款上繳國庫。

廣報記者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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